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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計劃
by bchung, 2014-03-02 18:03, 人氣(2672)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計劃

簡稱OEA(Overseas Emergency Assistance),興起於歐洲。若在海外遇到緊急狀況時,可透過國際性救援中心獲得此項緊急救援的服務。目前國內此項服務係透過與保險公司、信用卡組織及一般大型跨國公司的簽約合作,提供保戶與持卡人海外救急的服務。因此在購買該項服務產品時,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如下:
1.實際受惠對象

(1)保險公司的保戶(個人保戶之受惠對象即本人;若為旅行業綜合險之保戶,受惠對象即旅行社,領隊即代表人)

(2)信用卡持卡人

2.查詢提供服務的條件

(1)保險公司的保費額度
(2)信用卡種類 (如金卡持有人)
(3)
海外平安保險是否涵蓋OEA服務在內

(4)其他

 

OEA是旅途中發生緊急狀況時的救援利器,因此旅遊從業人員必須告知旅客OEA相關資訊,領隊更應熟悉OEA使用方法,以便充份掌握時效,獲得即時援助,確保旅客權益。
1.服務內容
1)免費服務電話
2)醫療方面:緊急醫療諮詢、醫療轉送、出院返國安排、墊付住院醫療費用

3)法律方面:墊付保釋金、負擔訴訟費用、代聘法律顧問、緊急狀況訊息傳達、傳遞緊急文件、文件補發遞送、醫療問題傳譯、親友探病、協助未滿1620歲子女返國、遺體或骨灰運回

4)旅遊方面:代尋並轉送行李、旅遊資訊服務
2.通知義務

當旅客在海遭遇急難事故而須入院治療時,領隊應儘速協助就近醫院治療,並立即通知救援中心處理。需特別注意的是:若旅客先行入院醫治,而未於出院前通知救援中心,就無法獲得保險公司提供的救援服務

3.證明文件

領隊應盡力協助取得緊急救助費用的有關証明文件及收據,俾利後續處理有關帳務及代墊款項清償事宜,交由保險公司負擔相關費用。

4.代墊款項

注意墊款總額限度及代墊款項返還的有效天數及期限,以便返國後妥善處理。

5.免責事由

凡不可抗力之事由,諸如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 (不論正式宣戰與否 ),內亂、內戰、叛亂、恐怖行動、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擾、飛航限制、幅射能或水災、地震、海嘯、颱風等,致使救援中心救助行動無法進行或延誤,保險公司及救援中心均不負法律責任。

6.有效保期

在使用OEA時,必須詳閱是否有冒用、超過保險期間或保單停效後仍繼續使用等情形,否則保險公司可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般來講,遭遇急難狀況時,領隊的沉著、冷靜是首要不二法門。緊急時處理基本程序為:
1.查詢OEA卡上各地救援中心電話。
2.查明所處當地救援中心電話。
3.迅速找到電話,撥對方付費國際電話。
4.報明保險相關項目、個人基本資料及尋求救助的服務如下:
1)表明為某國家某公司的保戶
2)告知與護照上相同的中英文全名
3)保險單號碼
4)身份證號碼
5)出生日期
6)發生急難地點及讓救援人員可聯絡的電話號碼。
7)簡述急難狀況及所需之救助。

5.有關旅行業綜合險之緊急求助,請加上旅行社投保之證明書、覆證號碼,簡單依人、地、時、事、物、以及連絡人和連絡方式敘述清楚。

七、旅遊保險

(1)旅行平安保險
依旅遊契約書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第五款,旅行業應告知旅客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投保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依各保險公司公布之核保規程與保險費率為準。目前個人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商品種類日趨多元,有壽險公司、產險公司出的保險,壽險公司與產險公司之旅行平安保險不同之處,在壽險公司可附加「疾病」醫療保險,而產險公司則有個人對第三人之責任險及旅遊不便險,如班機延誤、行李遺失……等。

(2)旅行責任保險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1.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2百萬元。

2.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非疾病引起)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3萬元。

3.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

4.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2千元。

5.每次意外事故最高1000萬元。

6.事故發生的1個月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3)旅行履約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

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

客之費用。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

低金額如下:

1.綜合旅行業新臺幣6千萬元。

2.甲種旅行業新臺幣2千萬元。

3.乙種旅行業新臺幣8百萬元。

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4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2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