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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組織章程
by 退休聯誼會, 2012-04-21 14:03, 人氣(1598)

組織章程

第一條名稱:
  
南台科技大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九十八學年度
  
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組織之。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增進會員間之聯誼,以期互助、互利、經驗分享與回饋本校及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台南縣永康市南台街一號)校內之T0931

第四條任務: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設立退休教職員工聯誼中心:請學校提供適當場所,並配置桌椅、電腦、電話、網路線、棋具、
           
飲水機、咖啡機、書報架等設備,作為退休人員聯誼場所。
   
二、 舉辦退休教職員工文康、休閒、體育、聯誼及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 提供會員婚喪喜慶之訊息,俾相互關懷、扶持。
   
四、 慰問罹病會員,表達關懷與祝福之意。
   
五、 弔慰往生會員,並協助辦理後事。
   
六、 鼓勵會員參與校內義務性工作,俾協助學校發展。
   
七、 請本校計網中心協助建置退休教職員工專屬網頁。
   
八、編印會員通訊錄,並逐年更新。

第五條會員:
   
一、 凡自南台科技大學(含改制前之「南台技術學院」、「南台工商專科學校」、「南台工業專科
       
學校」、「南台工業技藝專科學校」)退休之教職員工,或曾服務於本校而在其他機關退休願加
      
入本會者,經辦理入會手續繳交會費即為本會會員。
  
二、 本會應發給會員證,以為證明身分,享受權利以及進出本校之憑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憑會員證進出本校圖書館使用館內資源或借書。
  
(三)、使用本校體育館等相關設施。
  
(四)、參加本校舉辦之相關活動。
  
(五)、享有本校提供之電子郵件帳號。
  
(六)、本會幹部得向總務處申請年度汽機車停車証,進入本校停車(不可過夜)。
  
(七)、會員配偶亦可享有上述(二)至(四)項之權利,並酌收工本費發給會員證副卡。

  
二、 義務:
  
(一)、繳納會費,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與決議,光大本會成立之宗旨。
  
(二)、愛護本校,賡續發揚信義誠實之校訓。
  
(三)、接受本校興革事項之諮詢,或主動提出建議。
  
(四)、住址、電話、E-mail等聯絡資料倘有變動,應立即通知本會更正。

第七條 會員權利之暫停與解除:
   
一、連續二年未繳會費或欠繳會費累計達三年以上(含)者,暫停其會員權利。
   
二、惡意攻訐本校,經勸導無效者。由會長提報會員大會決議,解除其會員資格,其會員證作廢。

第八條組織: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於每年本校校慶時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規章之制定與修訂。
   
(二)、審查本會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與本會發展相關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二、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直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其職責為綜理會務,增進會員權益,
   
並擔任會議之召集人與主持人。

   
三、副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直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職責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出缺
    
或不克處理會務時,代行其職務。

 
四、顧問:若干人。由會長依需要聘任之。

 
五、幹事會:
 
(一)、總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負責會務之規劃與執行,以及經費之收取、管理與查核。
 
(二)、副總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襄助總幹事處理會務,並負責於每學期結束時,聯絡本校退休人
                     
員入會。
  
(三)、文書組長:一人。由會長聘任,負責本會之文書工作。
 
(四)、會計組長:一人。由會長聘任,負責本會之會計工作。
 
(五)、出納組長:一人。由會長聘任,負責本會之出納工作。
 
(六)、活動組長:一人。由會長聘任,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七)、公關組長:一人。由會長聘任,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聯繫事宜。

    (本會所有幹部皆為無給職。)

第九條經費
  
一、收   入: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每年年費五百元。
   
(二)、自由樂捐。
  
(三)、學校補助。
  
(四)、利息所得。

 
二、支    出:
  
(一)、辦理會員大會之費用。
   
(二)、舉辦聯誼、研習、旅遊等活動之經費,經常使用之文具、印刷、郵電等費用。
  
(三)、會員喜事之賀儀、喜幛,以及重大疾病、事故、往生之慰問金、花籃、奠儀、輓幛等費用。
  
(四)、本校校慶與畢業典禮之賀禮與獎品等費用。

  
本會聚餐或旅遊活動之費用,以參加者共同分攤為原則。

第十條 附則:
  
一、本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會組織章程之制定與修正,均應以副本送請本校人事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