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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
by 邱雲翔, 2013-09-24 13:51, 人氣(1227)

發生事故勿慌亂,本身權益要知道

事故處理中叮嚀:
1.請配合警方說明經過,若車輛或傷亡人員已移動要主動告知。
2.協助處理員警確認現場重要的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
3.可向處理員警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
4.現場草圖與筆錄簽名前均要詳細閱讀確認。
5.肇事車輛處理單位可以暫時扣留處理(以3個月為限),如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押者不在此限,惟均應發收據為憑。
6.請當場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處理後權益叮嚀:
1.得向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民眾得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全國性電子表單 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於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出)所後,再以郵寄、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事故處理單位所屬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本局各警察隊)處理。或民眾亦可親自至警察機關任一分駐(派出)所,由員警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交由民眾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 出)所後,協助民眾以傳真方式送達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30日後)

2.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5日內),或亦得向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

3.可向各地區鑑定會申請肇事原因鑑定(6個月內) 

4.事故處理方式:
.自行和解。
.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提出告訴(刑事6個月內、民事2年內)。 

5.服務資訊:
.處理單位人員姓名: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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