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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社群: 交通安全宣導網 - 文件區(事故對應措施)</title>
		<description>南臺科技大學My數位學習 RSS feed provider</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link>https://my.stust.edu.tw/board.php?courseID=25232&amp;f=doclist&amp;folderID=190176</link>
	<item>
		<title>交通事故處理流程</title>
		<link>https://my.stust.edu.tw/board.php?courseID=25232&amp;f=doc&amp;cid=3442112</link>
		<description>交通事故相關問題
事故鑑定相關問題
         </description>
		<pubDate>Fri, 22 Mar 2019 14:01:5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變處理原則(警察局文宣)</title>
		<link>https://my.stust.edu.tw/board.php?courseID=25232&amp;f=doc&amp;cid=1420381</link>
		<description>&amp;nbsp;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變處理原則(警察局文宣).doc         </description>
		<pubDate>Mon, 25 Nov 2013 11:33:1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交通事故駕駛人因應措施</title>
		<link>https://my.stust.edu.tw/board.php?courseID=25232&amp;f=doc&amp;cid=1256182</link>
		<description>(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1.
     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輪胎或車角以噴漆、粉（臘）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再行報警處理。 
  
  
     
    2.
    一般交通事故：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需在車輛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明顯警告標誌，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二)、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1.
    凡在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2-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專線。
  
  
     
    2.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國道×號××公里××公尺×向）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應在現場安全處所靜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
  
  
     
    3.
     如有傷亡時，當事人親自或委由他人報案，屬自首，如應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三)、現場處理後注意事項 
    
  
     
    1.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請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約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親往轄區警察隊查詢。當事人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有異議，可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
    民事賠償：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
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機關不得干涉），民事案件「不告不
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辦理，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3.
    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肇事責任分析
（約一個月）結果明確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處理員警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處理員警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
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4.
    刑事傷害告訴：事故發生有人員受傷，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隊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5.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本局各警察隊行政組洽辦。
  
  
    6.
    軍車事故：本局處理後，依管轄移送辦理。
  
  
    7.
    肇事逃逸案件：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本局勤務指揮中心
（02-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並在現場安全處所等候派員處理。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
調查。並另以副本通知報案當事人，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住址、電話並靜候處理單位通知。

  
  
    8.
     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質疑，請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請（聲明異議）或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四)、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區分 
    
  
     
    1.
    行政責任：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車輛牌照。
  
  
  
    2.
     刑事責任：
  
  
    
    (1)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A.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B.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A.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B.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
    肇事遺棄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責任 
  
  
    
    (1)
    民法第２１３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2)
    民法第２１４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3)
    民法第２１５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Sep 2013 13:55:4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title>
		<link>https://my.stust.edu.tw/board.php?courseID=25232&amp;f=doc&amp;cid=1256165</link>
		<description>發生事故勿慌亂，本身權益要知道！事故處理中叮嚀： 
      1.請配合警方說明經過，若車輛或傷亡人員已移動要主動告知。 
      2.協助處理員警確認現場重要的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 
      3.可向處理員警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 
      4.現場草圖與筆錄簽名前均要詳細閱讀確認。 
      5.肇事車輛處理單位可以暫時扣留處理(以3個月為限)，如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押者不在此限，惟均應發收據為憑。 
      6.請當場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處理後權益叮嚀： 
        1.得向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民眾得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全國性電子表單
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於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出)所後，再以郵寄、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事故處理單位所屬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本局各警察隊)處理。或民眾亦可親自至警察機關任一分駐(派出)所，由員警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交由民眾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
出)所後，協助民眾以傳真方式送達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30日後)。2.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5日內)，或亦得向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 3.可向各地區鑑定會申請肇事原因鑑定(6個月內)。&amp;nbsp;4.事故處理方式： 
        ．自行和解。 
        ．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提出告訴(刑事6個月內、民事2年內)。&amp;nbsp;5.服務資訊： 
        ．處理單位人員姓名： 
        ．聯絡電話： 學生聯合服務中心關心您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4 Sep 2013 13:51: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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