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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案 討論議題
1樓
1北市對google不願意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探討。
2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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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1北市對google不願意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探討。
Ans: 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Apple回應台灣消費者保護法中針對「郵購買賣」的「七天鑑賞期」要求, 
導致google不願提供軟體給台灣用戶!得不償失! 目前全世界的數位下載購買似乎沒有什麼明確的退費通用規範,現在台北市政府似乎無視Google和Apple原有的退費功能,而強制要對方以台灣法律規定來進行軟體退費,但這裡最大的問題可能是: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其實沒有針對「數位下載」進行明確法律規範,而現在北市府逕行以傳統的「郵購買賣」的規定來類比,光這一點作法就非常有爭議。 
2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

「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指得是因為特殊的購買機制,讓用戶在購買前無法真正接觸到商品面貌(例如PCHOME網路購物),所以規定必須提供商品到貨後的七天鑑賞期。

不過用戶必須真的只是經由「鑑賞」後發現商品不適合自己、不是自己想像的樣子,才能要求退貨,而通常這時候都會要求產品必須保持內容物、包裝等的一定完整性。

從上面兩點來看,「數位軟體」是不是在沒有購買前就無法接觸商品面貌呢?另外「數位軟體」如何在下載後認定用戶只有經過「鑑賞」,而沒有真正的使用過?這裡其實應該有不同於傳統實體產品的思維方式,而不是拿著舊法律硬要套到不適用的新機制身上。

數位軟體,尤其像電子書,因為很容易複製保存,和一般所謂的「實體商品」有非常大的不同,所以在購買機制上不能夠一概而論,若是真的提供七天鑑賞期可退費,那軟體開發者的權益怎麼辦?


3樓
1北市對google不願意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探討。
Ans:七天鑑賞期是很合理的。消費者無法在短時間內找出該軟體的一些小錯誤,必須要長時間使用該軟體,才能找出裡面的缺失。

2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
Ans: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的鑑賞期應該要不同,實體商品已經在店家先看過或了也確認應該沒有問題才買的,可是虛擬商品卻不同,只能藉由網路平台來觀看商品大慨的樣子,無法確定商品本身是否跟網路上相同。
4樓
1.北市對google不願意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探討。

 ANS:
 *消費者在購買前,根本無法從試用版檢視到完整的商品內容。因此無法滿足"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機制"的條件, 我認為不能因為有試用版就免除7天鑑賞期。

 *他寫的是7天"不需要任何理由可退貨",沒有說鑑賞,因為在英國沒有鑑賞或試用,退貨的東西'要全新,有些東西還要未拆封(當然如果有商店佛心來的我想消費者也不會反對),然後他強調他退貨是有理由,因為APP的內容或品質不是他想要的,很多是15分鐘無法判斷。
 


2.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
 
 ANS:

    *除了要主動發掘顧客需求外,還要能創造顧客的感動。就如同以前的雜貨店一樣,試著和所有顧客變成朋友。不論是實體或虛擬,顧客重覆購買,才是經營的重點。網路開店的重點,在於快速。問題回覆、商品上架、出貨及退貨處理的速度,均要能滿足顧客心中的期待,甚至超乎顧客的期待,才能成功。但是,網路開店就如同實體開店一樣,無法從文字或書籍中學會,必需從實際運作中,不斷的體驗及研究。實體商店要踏入網路購物這個領域,還是有非常大的問題!

5樓
同學好:
  • 因為題目有請小組列舉正反意見,所以要請同學在討論的時候加註一下你的論點是屬於正面或是反面意見
  • 各組組員討論次數會納入成績的評量,請同學能多多參與討論
  • 建議由組長開出一個討論議題的主題,然後組員們在這個主題中進行議題討論即可,可以參考上屆做法
  • 發表看法時請將字型大小訂為3
6樓
北市對google不願意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探討。
ANS:7天的鑑賞期 主要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是好的,但是對開發者來說是不利的
2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
ANS:虛擬商品難免會與實體商品有落差,所以當消費者買到跟資料有所不同的東西時,會讓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傷害,進而對網路購物的信心有所打擊,雖然虛擬商品快速 便利 但保證度上會有所落差 所以還是買實體商品至少可以親自查看是否喜歡
7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罰百萬,合理嗎?
不合理,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行銷,必須給消費者「七日猶豫期」,是因為消費者處於「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進行買賣」之不利處境,所以消保法以「七日猶豫期」,讓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雖然虛擬商品消費者處於「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進行買賣」之不利處境,但是對於我們現今這個社會來說虛擬商品已經算是不可或缺了,是否要有鑑賞期,法條應該寫得更清楚,不然消費者模糊,開發者也模糊。
8樓
1北市對google不願意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探討。

ANS:七天的鑑賞期,對於消費者來說,他可以使用看看是否喜歡這軟體再說,但對廠商來說,如果每一個東西都給你用一下,那他都不需要賺錢了,但我個人覺得最好的方法還是出一個正常版和試用版這樣都不會有爭議。

2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

虛擬商品有如遊戲虛寶,獲得之後除非你可以完全控制對方是否可以永久得到這東西,比如隨時連線比對你電腦資料來發送封包,錯誤封包則消除,不燃我覺得虛擬商品有些只要得到後,複製一下就完全變自己的了,而實體商品,東西看的到也摸的到你是否人工造成損毀一眼就看的出來,所以也會變成退掉的機會變低,所以實體商品不可以和虛擬商品畫上等號。

3制定手機消費者法令是否可以改善,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

我個人覺得手機消費者法令可以說是保護消費者的一種不錯方法,但也造成廠商們不願意去投資的一道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