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教學(e-Learning)校園社群(e-Community)服務台(e-Service)系所班網(e-Class)登入
Google 被罰百萬
1樓
一、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三、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五、小組針對此案例設計一討論題目,並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及探討過程及結論。
2樓
同學好:
  • 因為題目有請小組列舉正反意見,所以要請同學在討論的時候加註一下你的論點是屬於正面或是反面意見
  • 各組組員討論次數會納入成績的評量,請同學能多多參與討論
  • 建議由組長開出一個討論議題的主題,然後組員們在這個主題中進行議題討論即可,可以參考上屆做法
  • 發表看法時請將字型大小訂為3
  • 討論時請記得加上你是針對哪個問題提出看法的
3樓
一、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1.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七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手機         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

2.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

3.消費者在透過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參考來源:http://www.techbang.com/posts/8311-economic-affairs-android-market-should-have-a-7-day-period-of-appreciation-supporting-the-taipei-city-government


三、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1.不夠用,如過是複雜的應用程式15分鐘根本不夠摸索。



4樓
一、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台灣是一個重法律的國家,雖然許多法條也都已經不合時宜,可是也並不代表就可以不遵守法律,這樣不是就在挑戰法律嗎?
三、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對我來說15分鐘的鑑賞期一定不夠用,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對這些新產品的需求,也許有人用幾分鐘就不用了,但是有的人覺得很
        有趣,所以想在久一點的時間,盡可能的時間能在24小時為限。
五、小組針對此案例設計一討論題目,並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及探討過程及結論。
  這題會在下次上課報告解說。
5樓
一、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法律是為了人民而生 人民在改變法律也要跟者改  法條不合時宜也不能不遵守法律

三、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因人而異 有些快有些慢 盡量以一天為主 畢竟時間上不是每個人都有空閒
五、小組針對此案例設計一討論題目,並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及探討過程及結論

6樓
一、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我覺得不合理,例如有些遊戲軟體經過使用過後,經過七天鑑賞期,使用者破關了,就想去退掉此商品
這樣對Googe遊戲的設計市場上,完完全全被打折扣
三、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個人覺得不太夠,畢竟有些軟體比較龐大點的,光下載時間可能就會超過10分鐘了,這樣縮減了試用時間
,在加上有些軟體介面稍嫌複雜,並非15分鐘就可以知道他的功能還有它所欠缺的效用
五、小組針對此案例設計一討論題目,並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及探討過程及結論。
如果說一定要有鑑賞期的話,我是認為七天鑑賞期實在是有點久,畢竟你下載使用完後,對你實不實用
需要這個軟體嗎?應該都能清楚了解,所以可能要響應政府給台灣人民的福利的話,建議可以縮短鑑賞期的時間
跟Google做協調,找出對兩邊最好的平衡點
7樓
一、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罰百萬,小組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我認為合理,在我們的國家就得按照我們國家的規矩來,如果給與例外,那麼以後大家都想要有例外,這些都是要先溝通好的

三、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個人認為不夠用,程式內容豐富度不同,使用時機也不一定,15分鐘對消費者而言真是太短了,但相對的七天似乎又有點長,或許這標準因該可以從購買金錢上來定義 或者由開發者來設定

五、小組針對此案例設計一討論題目,並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及探討過程及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