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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g0069 陳彥賓
1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原本七天鑑賞期是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這樣的規定對於消費者方確實是相當有保障,但這條規定用在App商店上卻會使商家的權益嚴重受損。因為軟體與實體商品不同,有許多軟體是使用過一兩次後便不會再用到的。這條法律保障了消費者,但若有消費者使用軟體後再向供應商要求退款,那麼商家就等於是被迫免費供應軟體了。

 

3. 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軟體的種類與性質森羅萬象,並非所有軟體都適合使用15分鐘鑑賞期的。像是只會使用一次就不會再使用的軟體,或是必須使用較長時間(可能一天或兩天)才能看出效果的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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