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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交通安全宣導網 > 最新公告 > 交安規則 > 事故對應措施
by 邱雲翔, 2013-09-24 13:55, 人氣(1206)
(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1. 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輪胎或車角以噴漆、粉(臘)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再行報警處理。


2. 一般交通事故: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需在車輛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明顯警告標誌,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二)、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1. 凡在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2-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專線。


2.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國道×號××公里××公尺×向)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應在現場安全處所靜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


3. 如有傷亡時,當事人親自或委由他人報案,屬自首,如應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三)、現場處理後注意事項

1.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請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約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親往轄區警察隊查詢。當事人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有異議,可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 民事賠償: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 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機關不得干涉),民事案件「不告不 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辦理,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3. 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肇事責任分析 (約一個月)結果明確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處理員警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處理員警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 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4. 刑事傷害告訴:事故發生有人員受傷,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隊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5.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本局各警察隊行政組洽辦。

6. 軍車事故:本局處理後,依管轄移送辦理。

7. 肇事逃逸案件: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本局勤務指揮中心 (02-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並在現場安全處所等候派員處理。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 調查。並另以副本通知報案當事人,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住址、電話並靜候處理單位通知。

8. 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質疑,請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請(聲明異議)或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四)、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區分

1. 行政責任: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車輛牌照。

2. 刑事責任:

(1)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A.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B.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A.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B.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 肇事遺棄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責任

(1)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2) 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3)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by 邱雲翔, 2013-09-24 13:51, 人氣(1356)

發生事故勿慌亂,本身權益要知道

事故處理中叮嚀:
1.請配合警方說明經過,若車輛或傷亡人員已移動要主動告知。
2.協助處理員警確認現場重要的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
3.可向處理員警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
4.現場草圖與筆錄簽名前均要詳細閱讀確認。
5.肇事車輛處理單位可以暫時扣留處理(以3個月為限),如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押者不在此限,惟均應發收據為憑。
6.請當場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處理後權益叮嚀:
1.得向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民眾得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全國性電子表單 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於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出)所後,再以郵寄、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事故處理單位所屬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本局各警察隊)處理。或民眾亦可親自至警察機關任一分駐(派出)所,由員警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交由民眾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 出)所後,協助民眾以傳真方式送達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7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30日後)

2.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5日內),或亦得向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

3.可向各地區鑑定會申請肇事原因鑑定(6個月內) 

4.事故處理方式:
.自行和解。
.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提出告訴(刑事6個月內、民事2年內)。 

5.服務資訊:
.處理單位人員姓名: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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