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初審通過 濫發電郵每封可罰500元
【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12.03.16 04:51 am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立委葉宜津版本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如果不分對象、不經收信人同意就大發商業電子郵件,收信人可請求違法發信人賠償,業者每封電子郵件可被處罰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民事損害賠償,總賠償上限可達兩千萬元。
垃圾郵件長期氾濫,政府機關近十年來都想要立法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表示,草案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就是拒絕收信,發信人不得再寄商業電子郵件。
民眾若覺得垃圾郵件想要求償,黃文哲表示,第一是一定要保留信件,作為舉證,接著把垃圾郵件列印出來,向NCC公告的財團法人投訴,累積滿二十人之後,財團法人可代為向法院提告求償。
民眾也可自行向法院提告求償,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可以要求一百至五百元的民事賠償,總賠償金額上限為兩千萬元。
草案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郵件主旨欄必須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要有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必須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
黃文哲表示,這次立法規範主體是「濫發行為」,不包括內容。民眾如果收到色情郵件,除尋求團體訴訟外,也可自行向警方檢舉,以刑事的「妨害風化」定罪。
全文網址: 草案初審通過 濫發電郵每封可罰500元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965514.shtml#ixzz1pYUnQMRn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2年3月5日 下午11:07
新頭殼newtalk 2012.03.05 謝莉慧/台北報導
「火車性愛派對」事件引發社會震撼,國民黨立委王育敏今(5)日舉辦「網路色情如何管?」公聽會,討論如何管理網路色情。內政部警政署預防科長李文章表示,「如果伺服器在國外,我們就是沒辦法,他們不鳥我們」。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執行秘書劉莉秋則建議加強推動網路「實名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也說,今年5月會找業者開高峰會討論,但由於網路「實名制」係指將上網者的身份和其真實姓名、身份證字號等相對應聯繫及統一的制度,在中國推廣已引起很大的爭議,該訊息一出,也引起台灣網友的反彈。
王育敏首先提出疑問,雖然現行兒少法有規定政府必須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但相關主管機關的權責似乎多有重疊,只要有類似17歲未成年「小雨」參加台鐵列車性愛趴的事件發生,就不知該找哪個單位追責。勵馨基金會研發專員汪育如表示,「單e窗口」是政府成立專門受理各類網路申訴案件的窗口,但經過申訴後的處理程序為何?業者不配合又會有怎麼樣的處罰?政府從未做出明確說明。
關於電信業者設置網路過濾機制一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研究發展處組長邱靖惠表示,家長們多半不太會使用網路過濾系統,顯示政府推廣過濾不當資訊軟體成效不彰,應該加強宣導教育。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也認為,現行網路過濾機制分為免費和自費項目,未來可改為全面免費使用,民眾才會更有使用意願。關於網路安全管制人員的數量,李麗芬也提出質疑,她說,2年前日本就已成立專責小組,專門處理網路色情案件,反觀台灣只有「偵九隊」負責資訊、網路、科技犯罪,且目前多以網路詐騙為主,顯示政府處理網路安全人手嚴重不足。
李文章回應表示,目前警政署除了偵九隊外,還設有研發室科偵組研究科技犯罪,各縣市分局也配有女警、少年隊和網路安全專責小組專門處理網路問題,人手仍算充裕。
針對民間團體的疑問,劉莉秋表示,在公信法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電信業者是無法監看任何網頁內容,只能以關鍵字過濾機制篩選不當網站,被動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架,而且如果對方使用浮動IP,光是一家下架根本沒用;她表示,協會樂見網路實名制和過濾軟體的推廣,只要主管機關通過相關規範,協會將會全力支持。
王育敏認為,應該要研究修法,加強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兒少使用網路的社會責任。但劉莉秋認為,電信業者不得監看內容,只能,恐怕要加強推動網路「實名制」,才能便於管理。
對於推動「實名制」,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指出,韓國推動實名制,台灣可以參考。立委蘇清泉進一步指出,先進國家,例如韓國政府建立一套網路安全機制,使用者必須以身分證註冊才能進入成人網站,或是啟動年齡認證限制,防止青少年輕易取得不當資訊。反觀台灣並未成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也未聽聞主管機關主動取締開罰,顯示行政部門對於網路的監理仍不夠積極。
而代表民團出席的汪育如與李麗芬也表示支持,不過,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則指出,推動實名制要跟社會達成共識,也要有配套措施。官方代表何吉森表示,網路安全管制極其複雜,需要跨部門的合作才能順利進行,他承諾,NCC將於5月份與相關部門就網路安全議題召開高峰會,會盡快向外界公布結果。
何吉森表示,目前權責歸屬方式是以網路張貼內容有無觸法作為標準,但如果只是引起民眾不良觀感,即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知電信業者將其下架處理,如果屢勸不聽可處6至30萬罰鍰;如果涉及猥褻罪,NCC會將此案直接送往警政署,交由司法處置。
何吉森坦言,網路安全管制極其複雜龐大,需要跨部門的合作和督導才能順利進行。他承諾,委員會5月份會召集相關部門就網路安全議題召開高峰會,屆時會盡快向外界公布結果。
http://tw.news.yahoo.com/%E7%B6%B2%E8%B7%AF%E7%AE%A1%E7%90%86%E6%93%AC%E6%8E%A8-%E5%AF%A6%E5%90%8D%E5%88%B6-%E7%B6%B2%E5%8F%8B%E5%8F%8D%E5%BD%88-150711691.html
數位匯流淪口號? 倫敦奧運恐看不到全套
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聯合報
「數位匯流」已成當今產業最夯名詞,馬英九總統數度強調今年是「數位元年」,但數位元年的盛事倫敦奧運轉播,因衛星廣播電視法與行政命令的限制,國內觀眾可能看不到「全套」。
倫敦奧運將有十一頻道同時播送高畫質賽事,轉播經費需五百多萬美元,因為金額太高,沒有業者有意願標購。據指出,因馬總統已說今年是數位匯流、高畫質電視元年,在政府層層「暗示」下,中華電信因此私下資助愛爾達電信,希望能拿下奧運轉播權。
據了解,愛爾達原規畫將十一路同步播出的轉播權賣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打算於MOD播出,但卡在衛廣法及行政命令「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等規定,計畫可能胎死腹中,屆時民眾將只能「十一選三」,看到「半套」奧運轉播。
立法委員蔡正元日前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官員時,以林書豪的NBA賽事破題質詢,為可以在電視上看到,電腦、手機卻看不到?「數位匯流只是口號!」他把矛頭對準營運處長陳國龍:「人家在前頭努力,你在後頭扯後腿」。
陳國龍則回應,「我沒有這麼大影響力,我是按照法規處理」,強調與網路授權、MOD屬固網等有關;NCC主委蘇蘅也指出,這十一路視訊根據衛廣法,應該申請執照,蔡正元指她與陳國龍「作梗」,「我不接受你的指控」。
蔡正元強調,他關心的不是行政規則,而是國人能否同時看到十幾場賽事,奧運賽事既屬臨時性,應可參考副主委陳正倉先前的裁示:比照購物頻道案,在管理規則加上「但廣告專用頻道及因應重大節慶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即可解套。
蔡正元批評,「NCC官員壞透了!」只要站在民眾收視權益及發展數位匯流、體育等角度思考,從寬解釋法令,問題即可迎刃而解;官員卻硬指必須修法、賴給立院,若屆時民眾無法自由選看倫敦奧運,他將提案要求官員下台負責。
http://nccwatch.org.tw/news/20120313/106777
討論議題
1. http://my.stut.edu.tw/board.php?courseID=11511&f=doc&folderID=58803&cid=450392
2. 愛爾達原規畫將十一路同步播出的轉播權賣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打算於MOD播出,但卡在衛廣法及行政命令「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等規定,計畫可能胎死腹中,屆時民眾將只能「十一選三」,看到「半套」奧運轉播。既然是為了讓所有民眾都可以觀賞到賽事,但是可能授權的中華電信卻只打算放在自家產品MOD上播放。小組討論有何感想與看法?
3.立委質疑林書豪的球賽在電視上可以看的到,網路與手機卻看不到,批評數位匯流只是口號。但是各種數位資源都是有版權的,小組認為輕易的可以在網路上看到直播或者別人錄影放上網路這樣好嗎?或者有不同的解決方案呢?
4.假設賽事一天有十種比賽,你卻只能挑三種看LIVE,其他必須觀看重播,請小組發表看法。
5. 對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收信人可請求違法發信人賠償,業者每封電子件可被處罰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民事損害賠償。請小組討論,若是自身遇到電子信箱被廣告業者大量發信,是否真的會去提告?而提告後小組認為台灣的法職與警職是否會真會該管理條例,循線抓到該業者並懲處?
6. 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郵件主旨欄必須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要有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必須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小組討論,若今天你是廣告業者,是否會遵循該格式發送廣告郵件?是否願意留下公司方面的正確資料於信件中?如果一定要發送廣告的話,會怎麼看待該管理條例?
7. 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小組討論是否有更好的方案可以達成收信者拒收/接收廣告業者的廣告信?拒收方面與接受方面都要提出方案。
8.請小組討論是否支持/反對網路實名制,為什麼?請具體解說。
9. 劉莉秋表示,在公信法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電信業者是無法監看任何網頁內容,只能以關鍵字過濾機制篩選不當網站。請小組討論,在此種情況下,除了網路實名制以外是否有其他的解決方案?
10. 反觀台灣只有「偵九隊」負責資訊、網路、科技犯罪,且目前多以網路詐騙為主,顯示政府處理網路安全人手嚴重不足。李文章回應表示,目前警政署除了偵九隊外,還設有研發室科偵組研究科技犯罪,各縣市分局也配有女警、少年隊和網路安全專責小組專門處理網路問題,人手仍算充裕。小組認為,台灣處理網路事件的人員是不足還是充裕?至於文中提到的偵九隊/研發室科偵組等專門處理網路問題的人員小組是否知道該單位?簡介及什麼流程可以讓該隊與該組進行處理案件?
(2)有授權的中華電信卻只打算放在自家產品MOD上播放,這一點有可能是因為授權的關係,另一方面可能原因是中華電信要推廣自家產品MOD,而不將奧運轉播在電視上播放的關係。
(3)還是要經過別人的允許才行吧!畢竟是別人製作出來的影片。
(4)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不過也可以在網路上用文字線上直播方式,來得到最新的訊息,也不會錯過精彩的內容。
(6)如果有強制規定的話,也要遵守管理條例。既然合法的商業郵件都必須符合條件,我想這個管理條例也不受用了才對。所以說在符合合法的商業郵件的時候,另一方面也要修改這個管理條例才對。
(8)反對,如果把真實姓名公布出來的話,可能會造成他人的不便。雖然匿名是沒有困擾的,但是在言論自由方面也不能去做人身攻擊。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初審通過 濫發電郵每封可罰500元
【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12.03.16 04:51 am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立委葉宜津版本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如果不分對象、不經收信人同意就大發商業電子郵件,收信人可請求違法發信人賠償,業者每封電子郵件可被處罰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民事損害賠償,總賠償上限可達兩千萬元。
垃圾郵件長期氾濫,政府機關近十年來都想要立法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表示,草案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就是拒絕收信,發信人不得再寄商業電子郵件。
民眾若覺得垃圾郵件想要求償,黃文哲表示,第一是一定要保留信件,作為舉證,接著把垃圾郵件列印出來,向NCC公告的財團法人投訴,累積滿二十人之後,財團法人可代為向法院提告求償。
民眾也可自行向法院提告求償,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可以要求一百至五百元的民事賠償,總賠償金額上限為兩千萬元。
草案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郵件主旨欄必須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要有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必須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
黃文哲表示,這次立法規範主體是「濫發行為」,不包括內容。民眾如果收到色情郵件,除尋求團體訴訟外,也可自行向警方檢舉,以刑事的「妨害風化」定罪。
全文網址: 草案初審通過 濫發電郵每封可罰500元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965514.shtml#ixzz1pYUnQMRn
網路管理擬推「實名制」 網友反彈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2年3月5日 下午11:07
新頭殼newtalk 2012.03.05 謝莉慧/台北報導
「火車性愛派對」事件引發社會震撼,國民黨立委王育敏今(5)日舉辦「網路色情如何管?」公聽會,討論如何管理網路色情。內政部警政署預防科長李文章表示,「如果伺服器在國外,我們就是沒辦法,他們不鳥我們」。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執行秘書劉莉秋則建議加強推動網路「實名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也說,今年5月會找業者開高峰會討論,但由於網路「實名制」係指將上網者的身份和其真實姓名、身份證字號等相對應聯繫及統一的制度,在中國推廣已引起很大的爭議,該訊息一出,也引起台灣網友的反彈。
王育敏首先提出疑問,雖然現行兒少法有規定政府必須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但相關主管機關的權責似乎多有重疊,只要有類似17歲未成年「小雨」參加台鐵列車性愛趴的事件發生,就不知該找哪個單位追責。
勵馨基金會研發專員汪育如表示,「單e窗口」是政府成立專門受理各類網路申訴案件的窗口,但經過申訴後的處理程序為何?業者不配合又會有怎麼樣的處罰?政府從未做出明確說明。
關於電信業者設置網路過濾機制一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研究發展處組長邱靖惠表示,家長們多半不太會使用網路過濾系統,顯示政府推廣過濾不當資訊軟體成效不彰,應該加強宣導教育。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也認為,現行網路過濾機制分為免費和自費項目,未來可改為全面免費使用,民眾才會更有使用意願。關於網路安全管制人員的數量,李麗芬也提出質疑,她說,2年前日本就已成立專責小組,專門處理網路色情案件,反觀台灣只有「偵九隊」負責資訊、網路、科技犯罪,且目前多以網路詐騙為主,顯示政府處理網路安全人手嚴重不足。
李文章回應表示,目前警政署除了偵九隊外,還設有研發室科偵組研究科技犯罪,各縣市分局也配有女警、少年隊和網路安全專責小組專門處理網路問題,人手仍算充裕。
針對民間團體的疑問,劉莉秋表示,在公信法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電信業者是無法監看任何網頁內容,只能以關鍵字過濾機制篩選不當網站,被動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架,而且如果對方使用浮動IP,光是一家下架根本沒用;她表示,協會樂見網路實名制和過濾軟體的推廣,只要主管機關通過相關規範,協會將會全力支持。
王育敏認為,應該要研究修法,加強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兒少使用網路的社會責任。但劉莉秋認為,電信業者不得監看內容,只能,恐怕要加強推動網路「實名制」,才能便於管理。
對於推動「實名制」,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指出,韓國推動實名制,台灣可以參考。立委蘇清泉進一步指出,先進國家,例如韓國政府建立一套網路安全機制,使用者必須以身分證註冊才能進入成人網站,或是啟動年齡認證限制,防止青少年輕易取得不當資訊。反觀台灣並未成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也未聽聞主管機關主動取締開罰,顯示行政部門對於網路的監理仍不夠積極。
而代表民團出席的汪育如與李麗芬也表示支持,不過,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則指出,推動實名制要跟社會達成共識,也要有配套措施。官方代表何吉森表示,網路安全管制極其複雜,需要跨部門的合作才能順利進行,他承諾,NCC將於5月份與相關部門就網路安全議題召開高峰會,會盡快向外界公布結果。
何吉森表示,目前權責歸屬方式是以網路張貼內容有無觸法作為標準,但如果只是引起民眾不良觀感,即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知電信業者將其下架處理,如果屢勸不聽可處6至30萬罰鍰;如果涉及猥褻罪,NCC會將此案直接送往警政署,交由司法處置。
何吉森坦言,網路安全管制極其複雜龐大,需要跨部門的合作和督導才能順利進行。他承諾,委員會5月份會召集相關部門就網路安全議題召開高峰會,屆時會盡快向外界公布結果。
http://tw.news.yahoo.com/%E7%B6%B2%E8%B7%AF%E7%AE%A1%E7%90%86%E6%93%AC%E6%8E%A8-%E5%AF%A6%E5%90%8D%E5%88%B6-%E7%B6%B2%E5%8F%8B%E5%8F%8D%E5%BD%88-150711691.html
數位匯流淪口號? 倫敦奧運恐看不到全套
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聯合報
「數位匯流」已成當今產業最夯名詞,馬英九總統數度強調今年是「數位元年」,但數位元年的盛事倫敦奧運轉播,因衛星廣播電視法與行政命令的限制,國內觀眾可能看不到「全套」。
倫敦奧運將有十一頻道同時播送高畫質賽事,轉播經費需五百多萬美元,因為金額太高,沒有業者有意願標購。據指出,因馬總統已說今年是數位匯流、高畫質電視元年,在政府層層「暗示」下,中華電信因此私下資助愛爾達電信,希望能拿下奧運轉播權。
據了解,愛爾達原規畫將十一路同步播出的轉播權賣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打算於MOD播出,但卡在衛廣法及行政命令「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等規定,計畫可能胎死腹中,屆時民眾將只能「十一選三」,看到「半套」奧運轉播。
立法委員蔡正元日前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官員時,以林書豪的NBA賽事破題質詢,為可以在電視上看到,電腦、手機卻看不到?「數位匯流只是口號!」他把矛頭對準營運處長陳國龍:「人家在前頭努力,你在後頭扯後腿」。
陳國龍則回應,「我沒有這麼大影響力,我是按照法規處理」,強調與網路授權、MOD屬固網等有關;NCC主委蘇蘅也指出,這十一路視訊根據衛廣法,應該申請執照,蔡正元指她與陳國龍「作梗」,「我不接受你的指控」。
蔡正元強調,他關心的不是行政規則,而是國人能否同時看到十幾場賽事,奧運賽事既屬臨時性,應可參考副主委陳正倉先前的裁示:比照購物頻道案,在管理規則加上「但廣告專用頻道及因應重大節慶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即可解套。
蔡正元批評,「NCC官員壞透了!」只要站在民眾收視權益及發展數位匯流、體育等角度思考,從寬解釋法令,問題即可迎刃而解;官員卻硬指必須修法、賴給立院,若屆時民眾無法自由選看倫敦奧運,他將提案要求官員下台負責。
http://nccwatch.org.tw/news/20120313/106777
討論議題
1. http://my.stut.edu.tw/board.php?courseID=11511&f=doc&folderID=58803&cid=450392
2. 愛爾達原規畫將十一路同步播出的轉播權賣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打算於MOD播出,但卡在衛廣法及行政命令「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等規定,計畫可能胎死腹中,屆時民眾將只能「十一選三」,看到「半套」奧運轉播。既然是為了讓所有民眾都可以觀賞到賽事,但是可能授權的中華電信卻只打算放在自家產品MOD上播放。小組討論有何感想與看法?
3.立委質疑林書豪的球賽在電視上可以看的到,網路與手機卻看不到,批評數位匯流只是口號。但是各種數位資源都是有版權的,小組認為輕易的可以在網路上看到直播或者別人錄影放上網路這樣好嗎?或者有不同的解決方案呢?
4.假設賽事一天有十種比賽,你卻只能挑三種看LIVE,其他必須觀看重播,請小組發表看法。
5. 對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收信人可請求違法發信人賠償,業者每封電子件可被處罰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民事損害賠償。請小組討論,若是自身遇到電子信箱被廣告業者大量發信,是否真的會去提告?而提告後小組認為台灣的法職與警職是否會真會該管理條例,循線抓到該業者並懲處?
6. 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郵件主旨欄必須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要有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必須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小組討論,若今天你是廣告業者,是否會遵循該格式發送廣告郵件?是否願意留下公司方面的正確資料於信件中?如果一定要發送廣告的話,會怎麼看待該管理條例?
7. 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小組討論是否有更好的方案可以達成收信者拒收/接收廣告業者的廣告信?拒收方面與接受方面都要提出方案。
8.請小組討論是否支持/反對網路實名制,為什麼?請具體解說。
9. 劉莉秋表示,在公信法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電信業者是無法監看任何網頁內容,只能以關鍵字過濾機制篩選不當網站。請小組討論,在此種情況下,除了網路實名制以外是否有其他的解決方案?
10. 反觀台灣只有「偵九隊」負責資訊、網路、科技犯罪,且目前多以網路詐騙為主,顯示政府處理網路安全人手嚴重不足。李文章回應表示,目前警政署除了偵九隊外,還設有研發室科偵組研究科技犯罪,各縣市分局也配有女警、少年隊和網路安全專責小組專門處理網路問題,人手仍算充裕。小組認為,台灣處理網路事件的人員是不足還是充裕?至於文中提到的偵九隊/研發室科偵組等專門處理網路問題的人員小組是否知道該單位?簡介及什麼流程可以讓該隊與該組進行處理案件?
8.否,ㄧ個思想非常邪惡的人在網路上用假的名稱對當事人進行污辱,這樣就是人身攻擊和侵犯人權。
4.如果真是這樣,那也是沒辦法的事,就只好選擇當中自己想要先看的其中3種,剩下的再利用重播的來補齊自己沒有看的。
5.就算真的去提告也不會影響那些想要寄信騷擾你的人,頂多罰錢了事,對於錢多的他們根本不是問題,且這樣的大量信件騷擾事件對於法職或警職根本不會去特別注意,反而會是去注重更多的非法交易或走私的案件,就算真的抓到了該業者,還有千千萬萬個白木業者啊!抓不完的。
6.為了招攬生意,廣告是必要的,但如果造成收件人的困擾,效果將會大打折扣,如果我是該廣告公司的老闆,除了讓他們知道本公司的一些基本資料,該守法的當然要手法,這也算是一個要做生意的基本啊!
8.反對,如果將自己名字公布出來給別人知道,有心人就會針對這些人進行攻擊,若是以匿名呈現,或許對當事人多少寶有一些隱私及言論自由,前提是在合法及不具任何人身攻擊的言論自由。
平常要練防身術以備不時之需,手機的急撥號碼要隨時準備好,遇到危險當下可以馬上求救。
8.反對 因為改用實名制的話 對於一些無法公開自己真實身分的人感到不方便 雖然這樣也可以抑止一些人在上面搞鬼!
接聽電話:聽清楚這個電話內容再說甚麼...是否有以上的關鍵字...
掛斷電話:聽完電話之後,立刻掛電話,不要讓歹徒有機會影響到你的情緒。
撥打電話:165反詐騙專線,將剛剛你聽到的電話內容告訴165接聽人員。
(2)
有授權的中華電信卻只打算放在自家產品MOD上播放,這一點有可能是因為授權的關係,另一方面可能原因是中華電信要推廣自家產品MOD,而不將奧運轉播在電視上播放的關係。
(3)
還是要經過別人的允許才行吧!畢竟是別人製作出來的影片。
(4)
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不過也可以在網路上用文字線上直播方式,來得到最新的訊息,也不會錯過精彩的內容。
(6)
如果有強制規定的話,也要遵守管理條例。既然合法的商業郵件都必須符合條件,我想這個管理條例也不受用了才對。所以說在符合合法的商業郵件的時候,另一方面也要修改這個管理條例才對。
(8)
反對,如果把真實姓名公布出來的話,可能會造成他人的不便。雖然匿名是沒有困擾的,但是在言論自由方面也不能去做人身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