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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B 第5題
1樓
5. 對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收信人可請求違法發信人賠償,業者每封電子件可被處罰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民事損害賠償。請小組討論,若是自身遇到電子信箱被廣告業者大量發信,是否真的會去提告?而提告後小組認為台灣的法職與警職是否會真會該管理條例,循線抓到該業者並懲處?
2樓
很想提告..不過又很麻煩所以算了
因為只要刪掉就好沒有危害到什麼個人資料安全
對於這些垃圾信件都可以視而不見了
害我現在做什麼都不太去留電子信箱了
因為會有很多垃圾信件

3樓
希望可以做一個系統譬如檢舉系統

不必讓過程這麼的複雜讓他簡單化

我想是最容易提告而且如果說檢舉一封信可以抽成50%

我想這種亂象就很難發生了
4樓
因為無法確定哪天自己的帳號會不會被當做濫發郵件的人頭帳戶,且被拿法濫發郵件的使用者 也只是個受害者。
就算真的要提告,也沒有辦法確是是否為該帳戶的使用者本身所發。
5樓
太難追尋源頭,就算有人檢舉提告,要抓到的機率也很低
6樓
想 但是尋求法律途徑非常麻煩 搞不好訴訟費都比拿到的賠償還多


我也同意黃詩哲的想法 做個檢舉系統


7樓
不會,跟本浪費司法資源!!
剛訴訟的時間,就不知道幾年了,何況打官司也要錢!!
爾且我覺得就算提告後台灣的法職與警職並不會處理這些芝麻小事!!
更不用說要抓到業者並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