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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A
1樓
討論議題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合理嗎?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3.     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
4.     如果你是Google你會怎麼做?

2樓
1.合理 既然產品在台灣上市 那就應該遵從台灣的法令及規定。 
2.虛擬商品 產品介紹和實際在個人認知上會有差別,所以鑑賞期部分充滿了爭議。 
3.遊戲的話是夠的,15分鐘 好不好玩 想不想繼續玩 已經夠用了 
   應用程式的話 稍嫌不足 15分鐘無法使用到全部的功能 
4.將遊戲和應用程式的鑑賞期做分別 依上述所說 
   遊戲:15~30分鐘 應用程式:3~7天
3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合理嗎?


         我認為是合裡的,既然在國內就該依照本國的法規,爭議或有不妥的地方再做應對措施  。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我認為就像智慧財產權一樣,雖然是虛擬但也是他人的智慧結晶,既然同為商品,虛擬有鑑
        賞期也是合裡的。
      

3.     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

        對不同的商品來說,15分鐘也許太長也或許太短,虛擬商品興起的現在,鑑賞期的時間長短
        須審慎評估。

4.     如果你是Google你會怎麼做?

        如果認為當地獲取的利益不錯,就按照當地法規,反之,直接退出。

4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合理嗎?
   回應:我覺得合理,畢竟在台灣就必須遵守台灣的法律。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回應:虛擬商品是我們花錢買的,當然要有鑑賞期。

3.     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
   回應:我覺得不夠用,最少1小時~2小時。

4.     如果你是Google你會怎麼做?
   回應:我會退出台灣,少賺台灣的錢,不會損失多少。
5樓
1.合理。畢竟每個國家各有各的法令。

2.以台灣的法規來說,不管是虛擬或實體都必須有鑑賞期;但對GOOGLE或其他國家而言,兩者卻得分開來談,確實有一些爭議存在。

3.就小應用程式(功能不多)而言,15分鐘應該是綽綽有餘的;但就大應用程式(功能複雜、龐大)來說,15分鐘非常的少,可能主要功能還沒麼透就結束了。

4.市面上有很多電腦軟體推出試用版,手機應用程式,其實也可以比造如此方案實行。
6樓
1.
合理但法規所約束的內容不合理,對於不同的物質並非所以物品皆能適用,每樣商品只要能還原皆須鑑賞期?
若軟體在7天內就會被使用完畢且退貨,那要叫工程師吃什麼?
 
2.
要講到錢的東西絕大部分的人都會有疑問,像是"這東西有沒有問題"、"會不會買沒兩天就壞掉了"、"這跟我想買的好像不太一樣",之類的種種問題。
軟體也是種商品,而且看不見的東西詐騙手法更是多不勝數,有鑑賞期可以有效的讓消費者閃避部分的詐騙手法,但鑑賞期的長短也會影響消費者與開發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3.
以一個叫簡單的軟體而言15分是足夠的,但以較大型的軟以而言,15分鐘說不定連操作方式都還沒搞懂。
 
4.
對此案一直申述直到雙方得到一個共識。
7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合理嗎?

答:合理阿~~我國法規這樣定一定有它的道理,不然不會定出這條約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答:舉例~愛一個人的內在愛一個人外表,同樣都是愛,都是要去了解(鑑定)後再相處下去吧!!
3.     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
答:我覺得不夠,拿上面例子來說,你要更了解對方,你覺得花15分鐘 能真正知道他的個性、興趣等等嗎?  如果一夜情~那就例外(也就是對產品是3分鐘熱度的)
4.     如果你是Google你會怎麼做?
答:釋放出簡略型的版本,讓人試用,利用小魚釣大魚的方式,有興趣的就會購買應用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