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A
(李旻蕙, 497g0106@webmail.stut.edu.tw, 2011-10-07 15:17)
1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合理嗎?
回答:雖然北市府握有龐大的權力,畢竟不像google那樣掌握每個人的重要隱密資訊。而如果選擇不相信google,不但要在資訊時代付出重大的存在主義上的代價,比起不信任北市府而產生的危機感更是相去不可道里計。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回答:我覺得還是可以推出試用版讓使用者參考。
3. 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
回答:要看是什麼類型的商品吧!!!
4. 如果你是Google你會怎麼做?
回答:法律當然是流動的,但是以消費者利益出發修正或以企業利益出發修正就有極大的不同。所以如果GOOGLE有他們所堅持的立場,那將會是一場政治與利益的戰爭。
(林恭賢, m98g0213@stut.edu.tw, 2012-01-20 17:52)
2樓
北市府要求Google的商品要有7天的鑑賞期,然而Google不願配合則遭開罰百萬,個人認為這是很不合理的事情。因為虛擬商品跟實際商品並不一樣。然而7天鑑賞期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太長了,一套軟體是否會喜歡使用一陣子就能了解自己是否喜歡這項產品且是否購買。
對於虛擬商品的鑑賞期,現在最常見的就是試用版,有分為時間的試用版跟功能的試用版。通常都是讓使用者試用該商品,待使用者滿意便會購買。
已手機軟體來說,如果像一些小遊戲之類的來說,15分鐘應該就能了解這是否為自己所想要的軟體。而在一些應用軟體方面上,也許15分鐘不夠用,這時可推出試用版的讓人試用看看。
如果我是Google的話,如果在台灣的消費市場無法獲利的話,也許會看情況是否要退出台灣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