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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A
1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合理嗎?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3.     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

4.     如果你是Google你會怎麼做?
2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合理嗎?
不合理,
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Apple回應台灣消費者保護法中針對「郵購買賣」的「七天鑑賞期」要求,這對很多開發程式的人很不公平,七天真的太長了。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一個應用程式一定要有鑑賞期,因為不知道是否符合使用者需求
3.     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
應該適該內容調整適當的時間
4.     如果你是Google你會怎麼做?
就在台灣下架阿,全球賺那麼多,又不差臺灣



3樓
(1)合理,因為就是要有七天鑑賞期才可以符合消費者的心態
 
(2)虛擬或者實體都要看消費者滿不滿意才能花錢買~所以要有鑑賞期
 
(3)夠用~
 
(4)把天鑑賞期調整到20天,不好用可以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