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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E(7)
1樓
依照專利法中第三章新型專利第九十八條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新型專利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但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輕
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申請人主張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款但書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依照這樣的規定未完成事不能申請專利的。
資料來源:專利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