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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三星下戰帖 向法義提禁售令 專利權訴訟開打

作者: 閻紀宇╱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2011106 上午5:30

中國時報【閻紀宇╱綜合報導】

蘋果剛發表iPhone 4S,南韓三星電子就針對專利權訴訟下戰帖。三星五日上午表示,將對iPhone 4S法國巴黎義大利米蘭向法院提出銷售禁制令。三星主張iPhone 4S嚴重侵犯了第三代通信技術WCDMA中,由三星擁有的多項專利,法院應禁止蘋果銷售該款手機。

這些專利技術包括:提醒即將傳輸的資料形式、傳輸資料出現錯誤時,還原資訊、將資料捆綁並進行編碼。三星強調說,這些都是智慧型手機不可缺少的核心技術。

三星還聲稱,以後不再對蘋果在手機等專利上搭三星便車的行為置之不理。公司將進一步考慮此問題,逐漸擴大禁售申請對象國範圍。

三星表示,iPhone 4S雖來勢洶洶,但三星迎戰信心十足。一位主管說:「蘋果每年只推出一至二款新產品,但三星的產品線相當廣泛。」

目前三星的戰略是,透過推出Galaxy SGalaxy S24G LTE新款GalaxyS LTE,以及即將面世的Android智慧手機Nexus Prime等產品全面牽制蘋果,向消費者提供多樣性選擇,戰勝僅憑iPhone 4S一款手機決勝負的蘋果。

 

http://tw.news.yahoo.com/%E4%B8%89%E6%98%9F%E4%B8%8B%E6%88%B0%E5%B8%96-%E5%90%91%E6%B3%95%E7%BE%A9%E6%8F%90%E7%A6%81%E5%94%AE%E4%BB%A4-%E5%B0%88%E5%88%A9%E6%AC%8A%E8%A8%B4%E8%A8%9F%E9%96%8B%E6%89%93-213000237.html

三星對蘋果的禁售申請 遭荷蘭法院駁回

中廣  20111015 下午7:23

據媒體報導,荷蘭法院駁回了南韓三星」,針對「蘋果」提出的禁售申請。

韓聯社發自布魯塞爾的消息說,在此之前,三星以蘋果iPhoneiPad,侵犯他們第三代通信技術專利權為由,向荷蘭法院針對蘋果提出了禁售申請。

海牙法院在官網上發文表示,蘋果使用的技術是歐洲電信標準研究院所認可的「基本專利技術」,而三星在一九八八年曾宣佈將本著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提供有關技術,因此不能以侵權為由,禁止蘋果銷售有關產品。

 

http://tw.news.yahoo.com/三星對蘋果的禁售申請-遭荷蘭法院駁回-021843048.html

 

Google賣給HTC的專利,其中兩項可能無效?

 

撰文者:許凱玲編譯發表日期:2011-09-15

日前報導HTC獲得Google的強力支援,拿著9項專利再訴蘋果,短短幾天卻又發生變化,軟體公司Innography創辦人Tyron Stading表示,Google賣給HTC9項專利當中,有2項專利少了原發明者的簽名,因此將不具移轉效力;Google並不是故意的,因為當初從PalmMotorola手中買來這2項專利的時候,就已經沒有簽名了;Tyron Stading表示,HTC若是無法提出有效的專利擁有權證明,那麼訴訟也將不成立。

雖然HTC非常堅定持有專利權的立場,Tyron Stading還是看衰兩項專利無效,並說專利恐怕會被判無效,就算取得原發明者的簽名,也無法補件了;CNET重新審視專利文件,認為GoogleHTC雙方的專利移轉相當明確、並無瑕疵,HTC能否順利用9項專利反告蘋果?是否白花銀兩買進無效專利?專利大戰繼續發展中。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103/id/20109

 

討論議題

1.     「第三代通信技術專利權」這是一個看不到摸不到的技術,為什麼可以申請專利權?

2.     所謂的專利所有權是什麼?代表的涵義為何?為什麼要去申請,沒有申請會怎樣嗎?

3.     當初從PalmMotorola手中買來這2項專利的時候,就已經沒有簽名了」既然當初買來的時候就沒有簽名,是否Google公司則具有專利效力?若是的話為何HTC購買之後會因無簽名判無效?

4.     三星在一九八八年曾宣佈將本著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提供有關技術,因此不能以侵權為由」 請問什麼是「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

5.     為了手機市場,目前很多廠商都提出自己的專利互告,那麼,歐洲電信標準研究院所認可的「基本專利技術」,又是什麼樣的專利?

6.     若今天你是HTC,你所購買的專利無效,而對方又只回答「我們買來的時候本來就沒有簽名了」你會怎麼做?

7.     若今天你構思了一樣新產品,但是卻沒有做出實品來,你能申請專利嗎?你會想申請專利嗎?

8.     承上題,若今天你申請了某項專利,卻得知需每年繳交「專利費」才能持續擁有專利權,你會怎麼做?
 
 
 
2樓
8.承上題,若今天你申請了某項專利,卻得知需每年繳交「專利費」才能持續擁有專利權,你會怎麼做?
 
ANS:若是這項專利要是能夠帶來龐大的利潤,想當然而一定是繼續繳錢嚕,就拿蘋果跟HTC來說,告來告去還不就是為了眼前龐大的商機?要是沒有這些龐大的商機做為基準點的話,其實對我來說專利只是一種創意,要是我的創意可以帶給大家有更多無限的創意不是更好嘛!?
 
 
  
3樓
專利主要是對發明實用新型新式樣(又稱「外觀設計」)此三者經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所授予的一種權利;發明是指提供新的做事方式或對某一問題提出新的技術解決方案的產品或方法;新型是指對舊事物的形狀、構造或裝置提出新的技術性創作;新式樣則是指在事物的外觀尚追求美感的新創作。
 
專利權的內容:

  (一)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占實施權

  獨占實施權包括兩方面:

  (1)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使用、銷售、允許銷售的專有權利,或者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以及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專有使用權和銷售權;

  (2)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特權。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允許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允許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轉讓權

  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4、標記權

  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5、請求保護權

  請求保護權是專利權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以保護其專利權的權利。保護專利權是專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侵犯專利權並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6、放棄權

  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繳納年費的方式自動放棄其專利權。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專利權人提出放棄專利權聲明後,一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其專利權即可終止。

  放棄專利權時需要註意:

  A、在專利權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有時,必須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才能放棄;

  B、專利權人在已經與他人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情況下,放棄專利權時應當事先得到被許可人的同意,並且還要根據合同的約定,賠償被許可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否則專利權人不得隨意放棄專利權。

  7、質押權

  根據擔保法,專利權人還享有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二)專利權人的義務

  依據專利法和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專利權人應履行的義務包括:

  1、按規定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

  專利年費又叫專利維持費。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交納年費。

  2、不得濫用專利權的義務

  不得濫用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應當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選擇其利用專利權的方式並適度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對發明進行商業性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行為。這些專利權通常由法院實施,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有權制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同時,法院在第三方提出的異議成立時,也可宣告專利權無效。
不同國家對專利無效的處理程序各不相同,在中國,一件已經授權的專利必須先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請求,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的,才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另外應該注意,由於發明專利申請和審查的時間比較長,從專利申請日到專利申請文件公開日再到專利授權日,專利提供的保護力度不同。依照中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從專利申請文件公開到專利授權日之間,專利權人僅有臨時保護權,即要求實施其專利的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4樓
5. 為了手機市場,目前很多廠商都提出自己的專利互告,那麼,歐洲電信標準研究院所認可的「基本專利技術」,又是什麼樣的專利?
 
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其正式推動GSM標準的制定必要性和互補性兩項專利。
必要性專利定義是:一智慧財產權被包含於一標準(standard)內,如果要在該標準下運作的話,因為沒有其他技術可做選擇,故無法避開必須要使用該項智慧財產權,稱為必要性專利。因此惟一避免侵犯到該智慧財產權的辦法就是向專利持有者取得授權。
而互補性專利(complementary patent)的定義則是,當有兩個以上的專利,好比說:當專利A及專利 B之保護範圍是在同一技術領域下,則需要同時實施專利A及專利 B才能夠產生專利A及專利 B共同之間的互補作用。
 
5樓
4.     三星在一九八八年曾宣佈將本著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提供有關技術,因此不能以侵權為由」 請問什麼是「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

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FRAND),FRAND是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and Non-Discriminatory(非歧视)的首字母縮寫。FRAND中的公平,是要求占有主導地位的公司不能在相關市場上利用知識產權許可限制競爭;合理是指對使用者收取相同的費用;非歧視是指無論被許可人是谁,基本的許可條件應該相同。遵循FRAND原則并不意味着阻止他人使用專利,它所鼓励的是向所有市場新進入者開放專利,同時保障專利持有人獲得公平的回報,從而進一步開展新技術的研發。

資料來源
http://www.cww.net.cn/news/html/2011/5/9/201159938177641.htm
6樓
7.     若今天你構思了一樣新產品,但是卻沒有做出實品來,你能申請專利嗎?你會想申請專利嗎?
 
 
 
所謂的專利應該就是要有實品吧! 不然只能算是一項"計畫"或者"構思",因為構思的出來不一定做得出來呀 !!!
不過如果今天是可以申請專利的,當然會想申請囉!!!
或許應該把構思跟實品兩種專利分開,這樣應該就比較沒有爭議了。
7樓
3. 當初從PalmMotorola手中買來這2項專利的時候,就已經沒有簽名了」既然當初買來的時候就沒有簽名,是否Google公司則具有專利效力?若是的話為何HTC購買之後會因無簽名判無效?
 
若Google能證明,當時確實擁有向PalmMotorola買來的兩種專利權,我想是有專利效力的,但是轉賣HTC之後,可能被競爭對手發現2項專利少了原發明者的簽名藉此打壓HTC。
8樓

1.「第三代通信技術專利權」這是一個看不到摸不到的技術,為什麼可以申請專利權?

 
3G的技術標準都源自於同一技術CDMA,而高通(Qualcomm)擁有其中主要的知識產權,加上高通本身是WCDMA的主要發起人,並且推出了CDMA2000特有規格,而且,到 2005年底前,高通就已獲得了1,600項美國專利,專利數量仍持續在增長。
9樓

6.若今天你是HTC,你所購買的專利無效,而對方又只回答「我們買來的時候本來就沒有簽名了」你會怎麼做?

   Google買來的兩項專利中,發明人均沒有將該技術歸屬於該公司,
  意味著公司並沒有權力出售這些專利。
 應該要要求Google對這兩項專利退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