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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A1:Google被罰百萬
1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合理嗎?

消保法第19規定,只有郵購(含網路)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才享有商品到貨七日猶豫期之權利,其他管道之買賣,消費者則無此權益,但企業經營者為提高服 務,吸引消費者,可以擴大此一特別優遇於一般消費者,也有些企業將法定的七日,延長為十日或更長。即使是現場現貨買賣,也有企業接受不具任何理由之無條件 退貨還款。這是企業「顧客至上」理念之貫徹,屬於市場機制之自由調整,不是法律強制規定。

App不僅是Google的產品,而是任何創意者的智慧結晶,由消保法立法時空背景、企業與消費者利益均衡及商品特性分析觀之,消保法第19條是否適用於 App網路付費下載,非無爭議。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一定要提供「七日猶豫期」,是以行政干預與市場機制,也不利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基於以上理,我覺得不合理。

資料出處(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327235)



2.     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哪來鑑賞期可言?


我覺得虛擬商品不適合鑑賞期,應該用試用版或其他方案代替,因為容易複製或僅具一次使用性的數位消費產品,諸如MP3、影音電子檔、電子書,容易發生爭議。

3.     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


這個依商品種類決定,有的商品構造簡單15分鐘可能就夠用了,但是某些比較複雜的商品只有15分鐘的話可能連商品本身的功能都還沒測試完時間就用光了。

4.     如果你是Google你會怎麼做?

承上面的答案所描述鑑賞期並不適合虛擬商品,
北市政府做出這種決定的話也只好跟GOOGLE一樣在台灣地區停止販售了。
2樓
個人覺得遵守台灣的法律本是應該。並沒有什麼合理與不合理的問題。
畢竟一個國家,有他的法律存在。既然Google想來台灣的市場,就要遵守我們這邊的規則。
 
但是嚴格說起來,台灣並沒有特別對於虛擬(電子)交易,做出一套法規來,目前可以走的法律途徑實在是太少,我們台灣本身自己就要檢討。
 
連中國/韓國/日本等鄰國,都紛紛推出針對網路與虛擬電子產品/服務的法規,台灣遲遲不見解決的問題,實在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