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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F:網路犯罪問題探討
1樓

1.在台灣何種行為構成網路犯罪?請列舉三項構成網路犯罪的行為,請且針對該三項網路犯罪行說明如何預防。

所謂網路犯罪,是指透過網路架構的特性,包括網寄網路的跨國性、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實體化之匿名性。

1.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這要預防就需要廣大網友的支持,發現後並通報相關單位來取締,畢竟網路上能留下言論的地方到處都是,防不勝防。

2.虛設購物網詐取訂購貸款;應設立類似合法標章的認證,讓消費者能確定購物網是否通過認證能夠安心下訂單。

3.利用網路散佈電腦病毒;除了安裝防毒軟體與開啟防火牆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不要下載來路不明的檔案。

2.現在網路資訊發達、資源豐富,如何判斷該資訊是否屬實,並且如何正確的使用此資源,不至於構成網路犯罪。

獲得一份資訊時,應在去多參考幾份相關資訊,多方參考就能更容易判對資訊的正確性,若要引用則必須貼上來源甚至是網址。

3.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友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我想,雖然言論自由,不過法律還是對言論有所規定,太過自由就會影響他人自由,所以法律的規範是必須的,但是,這些法律條文若不是法律系的人,絕大部份人民根本一無所知,通常犯法了也不以為意,我就認為有必要用些方法讓人民們知道,不管是任何宣傳或是在網路上設立討論版版規,知道的人愈多就愈能防止這類型的事件發生。

4.每當社會上出現違反道德事件,網友常以人肉搜索票,搜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便是當事人罪大惡極,但當事人仍擁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請問此人肉搜索是否觸擊侵犯他人隱私?並說明小組看法。

人肉搜索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直接公佈他人的個人資料是不對的,換個方法,查到資料後可以交給警方處理,這樣的正義才不會被人詬病。

5.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通報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15日後仍沒處理可向消保官申訴,或是提出消費訴訟(所謂消費訴訟,就是向民事法庭提出告訴)

2樓
1.在台灣何種行為構成網路犯罪?請列舉三項構成網路犯罪的行為,請且針對該三項網路犯罪行說明如何預防。

網路犯罪公約(Cyber-crime Convention)是於2001年11月由歐洲理事會的26個歐盟成員國以及美國、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個國家的政府官員在布達佩斯所共同簽署的國際公約,自此《網路犯罪公約》成為全世界第一部針對網路犯罪行為所制訂的國際公約。而《網路犯罪公約》制定的目標之一是期望使國際間對於網路犯罪的立法有一致共同的參考標的,也希望國際間在進行網路犯罪偵查時有一個國際公約予以支持,而得以有效進行國際合作。

網路犯罪公約在第二章自第二條至第十條中制定了簽署國需要對九類網路犯罪行為以刑法處罰 ,分述於下:

  1. 非法存取(Illegal access):指任何故意威脅或攻擊電腦系統及電腦資料的行為,如電腦駭客等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帶給電腦系統及合法使用者極大困擾,更是影響電腦系統的 正常運作,且若電腦系統因此故障,更需耗費人力、物力等資源去修復,故此類行為應予懲罰。(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二條) 。
  2. 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此類行為包括非法截取電腦傳送的「非公開性質」電腦資料,此項規定是用以保障電腦資料的機密性。根據歐洲理事會說明,如果電 腦資料在傳送時,沒有意圖將資訊公開時,即使電腦資料是利用公眾網路進行傳送,也屬於「非公開性質」的資料。(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三條) 。
  3. 資料干擾(Data interference):包含任何故意毀損、刪除、破壞、修改或隱藏電腦資料的行為,此項規定乃是為了確保電腦資料的真確性和電腦程式的可用性。 (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四條)。
  4. 系統干擾(System interference):此項規定與第四條的「資料干擾」不同,此項規定乃是針對妨礙電腦系統合法使用的行為。根據歐洲理事會的說明,任何電腦資料的 傳送,只要其傳送方法足以對他人電腦系統構成「重大不良影響」時,將會被視為「嚴重妨礙」電腦系統合法使用。所以在此原則下,利用電腦系統傳送電腦病毒、 蠕蟲、特洛伊木馬程式或濫發垃圾電子郵件,都符合「嚴重妨礙」電腦系統,即構成「系統干擾」的行為。(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五條) 。
  5. 設備濫用(Misuse of devices):包含生產、銷售、發行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從事上述各項網路犯罪的設備。由於進行上述網路犯罪,最簡便的方式便是使用駭客工具,因此間 接催生了這些工具的製作與買賣,因此有需要嚴格懲罰這些工具的製作與買賣,從基本上杜絕網路犯罪行為。 (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六條) 。
  6. 偽造電腦資料(Computer-related forgery):包括任何虛偽資料的輸入、更改、刪改、隱藏電腦資料,導致相關資料喪失真確性。目前歐洲理事會各成員國法律,偽造文件都是犯罪行為,需 要接受刑事制裁,故此規定只是將無實體存在的電腦資料也納入「偽造文書」的文書範圍。(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七條) 。
  7. 電腦詐騙(Computer-related fraud):包括任何有詐騙意圖的資料輸入、更改、刪除或隱藏任何電腦資料,或干擾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為個人謀取不法利益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這是需要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 (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八條) 。
  8. 兒童色情的犯罪(Offences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包括一切在電腦系統生產、提供、發行或傳送、取得及持有兒童的色情資料,此項規定是泛指任何利用電腦系統進行的上述兒童色情犯罪行為。(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九條) 。
  9. 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行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此項規定包括數條保障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列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犯罪公約》也規定這些行為必須為故意、大規模進行,並使用電腦系統所達成的。(原文請參照《網路犯罪公約》第十條)。

《網路犯罪公約》為世界上第一個打擊網路犯罪的國際公約,必將對世界多數國家的相應立法產生重要影響,遵循《網路犯罪公約》能建立更廣泛的共同打擊網路犯罪的國際司法合作,對打擊跨國網路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列舉三項構成網路犯罪的行為

網路侵犯他人著作權
例如:網站未經許可,登載他人已在網上傳播但已經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作品
網路詐欺
例如:網路銷售商品,收錢沒送貨
網路駭客
例如:故意威脅或攻擊電腦系統及電腦資料等行為


預防方法
基本上只能加強宣導民眾一些正確觀念來防止網路犯罪,並自己隨時保持警惕在網路上不要去接觸一些可疑的東西。


2.現在網路資訊發達、資源豐富,如何判斷該資訊是否屬實,並且如何正確的使用此資源,不至於構成網路犯罪。

先查清楚該資料有無侵犯著作財產權並判斷該載點是否有什麼可疑的地方,最好能多參考幾個網站以做出正確的判斷。



3.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友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雖然人民有言論自由,不過那是在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之下才能成立,所以才會有法律的規範來防止人民那太超過的自由去妨害到他人,在自己發表意見之前請好好想想有沒有任何不妥之處,才不會誤觸法律。


4.每當社會上出現違反道德事件,網友常以人肉搜索票,搜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便是當事人罪大惡極,但當事人仍擁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請問此人肉搜索是否觸擊侵犯他人隱私?並說明小組看法。

應該已經嚴重侵犯到個人隱私了,雖然想找出犯人的出發點是好的不過不應該完全公開當事人的資料,畢竟這樣的行為與憲法有所牴觸,所以查到個人資料後應該交給警方處理。

5.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網上購物應注意事項

網上購物,首重挑選信譽良好之商家,尤其對於上國外企業網站消費時,更是重要。因為網路消費,並不太像現實消費上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型態。 如果未能清楚網站企業之信譽,遽下訂單,先行付款或提供信用卡資料,會有受騙上當之可能。而且,亦應就商家所提供之售後服務方式,加以瞭解、選擇與比較, 以免後來商品故障難以維修。特別是跨國網上購物,由於無法適用我國之消費者保護法,更應注意其安全性與退換貨之規定。其次,應注意當提供個人隱私資料如信 用卡號時,該網站是否提供 SSL(Secure Socker Layer,安全編碼傳輸)或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電子安全交易)等保障資料傳輸隱密性之機制,以避免遭人從網路上攔截盜用。第三,應該保存交易時往來之文書,如交易完成時將電腦 螢幕所顯示之資料存檔或列印,並保存往來之電子郵件。如此,應能有效減少網路交易之風險。(出處: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6886&article_category_id=1166&article_id=12273﹚

如果還是不幸遇到題目中的事件的話,同皓欽的方法。
3樓
網路犯罪的範圍很廣泛,
在日常生活中也許哪天構成了網路犯罪也不清楚,
因此需多擴充相關知識。
人民雖有言論自由,
但是汙衊辱罵到他人依然是會構成犯罪。
而現在網路常常出現人肉搜索,
對於一些辦案來說也許是很方便,
然而在網路上公開他人資料是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