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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網友貼文砲襲總統府 竟被法辦

自由時報 – 2011109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林俊宏/台北報導〕連日來大台北天空相當熱鬧,不時有各式戰機低空飛過,進行國慶預演,有網友受氣氛感染,貼文詢問「雙十連假要做什麼?」一名大學生回覆「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大學生聲援「+1」,卻引起警方高度關注,兩人到案強調只是開玩笑,卻遭警方依違反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移送法辦,網友諷刺「警方太無聊,竟然把『打嘴砲』當一回事」。

2人稱開玩笑 網友斥文字獄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謝岳龍昨表示,依PO文的網站性質及對話情境來看,PO文者應只是開玩笑、戲謔,沒有恐嚇犯意,不足以讓人有心生畏懼的程度,且過去有人恐嚇政治人物,還被檢察官認定是情緒抒發而不起訴,警方如此高規格的動作,怕是小題大作。

警方調查,「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內分區的「哈拉版場外休憩區」討論版,有網友在103日深夜發表文章,原文「1010號大家要幹什麼?」卻有暱稱為「apollo1988」的網友公開回應要「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暱稱為「wellvivi」的網友聲援「帶火箭砲擊總統府+1」。

最重處2年以下徒刑

警方根據網路IP,鎖定中興大學黃姓學生及銘傳大學潘姓學生,傳喚到案,兩人原不以為意,直到警方指公開發表攻擊言論,已涉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人知道代誌大條,不斷解釋「只是單純開玩笑」,並沒有實際行動,雖暫無證據顯示有犯案可能,但恐嚇危安罪屬公訴罪,仍將兩人移送。

涉案的網友「wellvivi」事後也在「巴哈姆特」貼文,強調「因為一時的無聊調皮好玩」所致,落得被警方約談浪費國家資源,深感抱歉,也呼籲網友在網路留言時「先多看兩遍吧」!

PTT留言板上,有網友說簡直是「文字獄」,另名網友則說,是恐嚇呀,重點是選擇性辦案。也有不少網友說「言論本該有限度,有膽就去美國發表要炸了白宮這話,看看FBI會不會來!」

當年刺扁言論 法官認非犯罪

95年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在網路發表刺「扁」言論,法院當時就認定,網路言論屬於個人「一時情緒宣洩」,不足以煽動他人或犯罪。

刑法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0元以下罰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9/today-so11.htm

1. 在台灣何種行為構成網路犯罪?請列舉三項構成網路犯罪的行為,請且針對該三項網路犯罪行說明如何預防。

2. 現在網路資訊發達、資源豐富,如何判斷該資訊是否屬實,並且如何正確的使用此資源,不至於構成網路犯罪。

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有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4. 每當社會上出現違反道德事件,網友常以人肉搜索票,搜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便是當事人罪大惡極,但當事人仍擁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請問此人肉搜索是否觸擊侵犯他人隱私?並說明小組看法。

5. 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2樓
1.   一.網路色情:散佈或販賣猥褻圖片、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散佈性交易訊息。
      二.線上遊戲衍生犯罪:竊取遊戲帳號、虛擬寶物、裝備、貨幣等、詐欺(以詐術騙取玩家遊戲裝 備)、強盜、恐嚇、賭博等問題。
      三.網路誹謗:例如散播衛生棉長蟲、誹謗老師校長同學、冒用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將名人照片移花接木。
     
預防方法:
(1).使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後,如長時間未使用時,應關閉連線以防杜駭客嘗試性入侵。
(2).勿開啟來路不明電子信件或下載其附件;收到友人之電子信件,仍應注意信件標題,若該標題顯與友人平日來信有異請勿開啟。因電腦若受到敵意攻擊,會以友人之名義寄送。
(3).網路拍賣購物,應多注意賣家刊登之廣告物品背景,與賣家聯繫時,儘可能以有線電話聯繫,防杜人頭電話詐騙。儘可能多掌握賣家的個人資訊,以防制買賣紛爭。
(4).電腦內部電磁紀錄若未取得著作權人明示性同意,切勿從事複製、錄製、傳送等行為,以免觸法。
(5).登錄網路帳號應以本身之身分證號登錄,避免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
(6).援助交際本身即為犯罪行為,且網路充斥著更深一層的危險性,切勿因好奇而以身試法。
 
 
2.  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濫用網路系統、做好網路管理 
 
3.感言:
分為兩方向來回應:
.言論自由...這就跟民主與民粹是一樣的,但何謂民主?何謂民粹?拿過去廢死議題來說,廢死團幾乎一致認為主張死刑的人是在搞民粹。不過事實證明,廢死團本身也在搞呢!只是臉皮厚,死不承認罷了。
.縱使各網站的討論區有明文規定,但依舊還是有人遊走規定邊緣呢!再者,應如何才能明確界定等問題,也很頭疼。畢竟,就像司法一樣,既得嚴防民眾惡意滋事,又得防範官員仗法欺民、誅鋤異己呢!!
 
4.新版個資法上路後,所有行業及個人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皆應更為謹慎,而網友們所為之「人肉搜索」,是否受到新版個資法規範,筆者認為,「人肉搜索」行為應以具備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為前提,且該「人肉」之資料,亦應取自於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則網友們對其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始合乎法律規範。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77,&job_id=171763&article_category_id=813&article_id=96683
 
5.

(1).首先,與賣家聯絡
透過電話或是Email與賣家聯繫,並以評價方式公開與賣家溝通,請賣家儘速履行交易。

(2).保留所有的資料
蒐集及保留得標商品資料、與賣家往來信件、匯款單據..等等,儘可能保留相關資料。

(3).與賣家聯絡的同時,看看線上評價
查看這段期間賣家的評價是否有異狀,或是有其他買家也遇到類似的情形(例如:有買家意見表示○月○日匯款之後,至今已○天都沒收到貨)。

(4).報案
在以上處理期間,請您再次嘗試聯絡並要求對方於兩日內給與回應,如果您在指定日期仍未接獲對方的回應或拍賣商品,為保護您的權益,我們建議您立即向警方報案,以便將不肖份子繩之以法。您可以利用刑事局線上檢舉信箱查詢相關報案說明。
您報案後,後續法律程序如下:
•向警察單位報案並製作筆錄 → 警察單位進行調查,至有相當事證時將被告移送地檢署 → 地檢署進行偵查(如有必要時將傳訊您)→ 地檢署對被告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 如經起訴,移送至地方法院審理
•請注意以上刑事訴訟程序之結果,是為使行為人受到處罰(例如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您受詐欺之財物如未經法院扣押發還或已不存在時,您應另向被告提起民事上請求,請求被告賠償您因此所受之損害。

3樓
1.
智慧財產權        
不可亂下載

電子商務詐欺         
別打行號,,卡號等等 散播出去

贓物                                           
不亂買網路上的東西((需要慎選
2.
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3.
經由他人轉述或是媒體報導,只要當事人之一,有任何一人心生畏懼,就已達到刑法三百零五條的恐嚇罪的要件,刑法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的要件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嫌犯只有網路的恐嚇言詞文字,並沒有實際準備殺人的行動,因而並不構成殺人罪名。
 
4.
網友發表個人資料是否違法?其實要看網友如何取得該資料的,也就是該個人資料的來源若是公開的,那網友再公開一次,通常就沒有違法之虞。若是取得資料是網友以不正當的手法取得,這些資料不是在公開之下可以取得的,那他確實有違法之嫌。不過一般也很難追究,因為他可以先匿名把資料放上去,然後再去引用這些資料,那可能就構不成犯罪的要件了。
 
5.

1.買家、賣家為確認交易,除了在拍賣網站張貼交易確認訊息外,另包括匯款時間、金額、商品內容,以及收信人姓名、地址等細節,最好能再用電話相互確認。

2.賣家儘量確認網頁內容是否已遭複製。

3.多利用電話、電子郵件或網路提問方式,與交易對象聯繫,仔細觀察交易對象的態度是否誠實。

4.保留交易過程中所有證據、匯款紀錄,以便事後追查。

4樓
網路犯罪的範圍很廣泛,
在日常生活中也許哪天構成了網路犯罪也不清楚,
因此需多擴充相關知識。
人民雖有言論自由,
但是汙衊辱罵到他人依然是會構成犯罪。
而現在網路常常出現人肉搜索,
對於一些辦案來說也許是很方便,
然而在網路上公開他人資料是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