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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訪客: 191026
文章: 173
討論: 460
容量: 剩餘
472.7 MB
(500 MB)
老師: 李育強
助教: 林恭賢 , 洪賢麟 , 胡惟評
閱讀權限: 開放旁聽
位置:
工程與社會專題(資訊)_四技資工四甲等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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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議題F(3)
(薛怡全,
497g0094@stut.edu.tw
, 2011-11-13 08:21)
1樓
依據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兩條很清楚說明著只要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你都可以有你所有的言論自由。
其實說實在的法律是人定的,執法的也是人,要說有沒有違法那還是要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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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臺科技大學計網中心
(
STUST Computer Network Center
) 建置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兩條很清楚說明著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你都可以有你所有的言論自由。
其實說實在的法律是人定的,執法的也是人,要說有沒有違法那還是要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