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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F-網路犯罪問題探討
1樓

網路犯罪問題探討

 
網路犯罪成為新課題

http://www.epochtimes.com/b5/3/6/29/n335535.htm

 

人肉搜索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82%89%E6%90%9C%E7%B4%A2

網友貼文砲襲總統府 竟被法辦

自由時報 – 2011109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林俊宏/台北報導〕連日來大台北天空相當熱鬧,不時有各式戰機低空飛過,進行國慶預演,有網友受氣氛感染,貼文詢問「雙十連假要做什麼?」一名大學生回覆「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大學生聲援「+1」,卻引起警方高度關注,兩人到案強調只是開玩笑,卻遭警方依違反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移送法辦,網友諷刺「警方太無聊,竟然把『打嘴砲』當一回事」。

2人稱開玩笑 網友斥文字獄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謝岳龍昨表示,依PO文的網站性質及對話情境來看,PO文者應只是開玩笑、戲謔,沒有恐嚇犯意,不足以讓人有心生畏懼的程度,且過去有人恐嚇政治人物,還被檢察官認定是情緒抒發而不起訴,警方如此高規格的動作,怕是小題大作。

警方調查,「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內分區的「哈拉版場外休憩區」討論版,有網友在103日深夜發表文章,原文「1010號大家要幹什麼?」卻有暱稱為「apollo1988」的網友公開回應要「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暱稱為「wellvivi」的網友聲援「帶火箭砲擊總統府+1」。

最重處2年以下徒刑

警方根據網路IP,鎖定中興大學黃姓學生及銘傳大學潘姓學生,傳喚到案,兩人原不以為意,直到警方指公開發表攻擊言論,已涉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人知道代誌大條,不斷解釋「只是單純開玩笑」,並沒有實際行動,雖暫無證據顯示有犯案可能,但恐嚇危安罪屬公訴罪,仍將兩人移送。

涉案的網友「wellvivi」事後也在「巴哈姆特」貼文,強調「因為一時的無聊調皮好玩」所致,落得被警方約談浪費國家資源,深感抱歉,也呼籲網友在網路留言時「先多看兩遍吧」!

PTT留言板上,有網友說簡直是「文字獄」,另名網友則說,是恐嚇呀,重點是選擇性辦案。也有不少網友說「言論本該有限度,有膽就去美國發表要炸了白宮這話,看看FBI會不會來!」

當年刺扁言論 法官認非犯罪

95年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在網路發表刺「扁」言論,法院當時就認定,網路言論屬於個人「一時情緒宣洩」,不足以煽動他人或犯罪。

刑法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0元以下罰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9/today-so11.htm

 

1.           在台灣何種行為構成網路犯罪?請列舉三項構成網路犯罪的行為,請且針對該三項網路犯罪行說明如何預防。

2.           現在網路資訊發達、資源豐富,如何判斷該資訊是否屬實,並且如何正確的使用此資源,不至於構成網路犯罪。

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有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4.           每當社會上出現違反道德事件,網友常以人肉搜索票,搜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便是當事人罪大惡極,但當事人仍擁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請問此人肉搜索是否觸擊侵犯他人隱私?並說明小組看法。

5.           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2樓
1.網路色情:散佈或販賣猥褻圖片、影片,以網路作為媒介進行色情交易或散佈性交易訊息等。
    解決方式:如有發現類似網站,應該通報警方。也當然也能預防,可以使用防毒軟體或色情守門員之類的措施阻擋色情網站

   網路誹謗: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造成對方感到不適之言論。
    解決方式:在網路上進行任何言論都應三思而後行。

   線上遊戲衍生犯罪:竊取遊戲帳號、盜竊遊戲虛擬寶物或是以詐欺方式騙取玩家裝備等。
    解決方式:現在有很多網路防止不肖玩家去取帳號或寶物的安全機制,例如多設一道防護鎖...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72713613

2.想要判斷網路上的資訊是否屬實,其實是很有爭議的,不過在法律面前一切講求證據,所以想知道該網路資訊是否屬實就得先找出相關可以證明的證據,另外,如何不構成網路犯罪,總歸一句話「三思而後行」。

3.人民雖有言論自由,但是也有其前提,就是不能以文字或言語傷害他人,又或者是說不讓對方感都不適的言語或文字,還有就是跟本文有關的,不得有任何涉及公共安全的言語或文字,如同上文所說的網友,他就涉及了恐嚇危害安全罪,該罪名屬於公訴罪,所以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4.每個人的確都擁有其隱私權,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承認人肉搜索這招的的確確可以幫助警方更快抓到犯人,也許人肉搜索確實會侵犯他人隱私,但是如果被搜索者只要有一點點的違法問題,應該是可以適時的把被搜索者的隱私權剝除。

5.其實這類的網路商業問題是可以預防的,買家可以選擇較有誠信的商家,購買前也得注意所有註明的事項,當然包括更微小的字,也都一併要看清楚,萬一預防不了,還是給他遇上了,也只能透過消保官或消基會處理。


3樓
網路犯罪的範圍很廣泛,
在日常生活中也許哪天構成了網路犯罪也不清楚,
因此需多擴充相關知識。
人民雖有言論自由,
但是汙衊辱罵到他人依然是會構成犯罪。
而現在網路常常出現人肉搜索,
對於一些辦案來說也許是很方便,
然而在網路上公開他人資料是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