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問題探討
http://www.epochtimes.com/b5/3/6/29/n335535.htm
人肉搜索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82%89%E6%90%9C%E7%B4%A2
網友貼文砲襲總統府 竟被法辦
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9日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林俊宏/台北報導〕連日來大台北天空相當熱鬧,不時有各式戰機低空飛過,進行國慶預演,有網友受氣氛感染,貼文詢問「雙十連假要做什麼?」一名大學生回覆「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大學生聲援「+1」,卻引起警方高度關注,兩人到案強調只是開玩笑,卻遭警方依違反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移送法辦,網友諷刺「警方太無聊,竟然把『打嘴砲』當一回事」。
2人稱開玩笑 網友斥文字獄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謝岳龍昨表示,依PO文的網站性質及對話情境來看,PO文者應只是開玩笑、戲謔,沒有恐嚇犯意,不足以讓人有心生畏懼的程度,且過去有人恐嚇政治人物,還被檢察官認定是情緒抒發而不起訴,警方如此高規格的動作,怕是小題大作。
警方調查,「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內分區的「哈拉版場外休憩區」討論版,有網友在10月3日深夜發表文章,原文「10月10號大家要幹什麼?」卻有暱稱為「apollo1988」的網友公開回應要「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暱稱為「wellvivi」的網友聲援「帶火箭砲擊總統府+1」。
最重處2年以下徒刑
警方根據網路IP,鎖定中興大學黃姓學生及銘傳大學潘姓學生,傳喚到案,兩人原不以為意,直到警方指公開發表攻擊言論,已涉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人知道代誌大條,不斷解釋「只是單純開玩笑」,並沒有實際行動,雖暫無證據顯示有犯案可能,但恐嚇危安罪屬公訴罪,仍將兩人移送。
涉案的網友「wellvivi」事後也在「巴哈姆特」貼文,強調「因為一時的無聊調皮好玩」所致,落得被警方約談浪費國家資源,深感抱歉,也呼籲網友在網路留言時「先多看兩遍吧」!
PTT留言板上,有網友說簡直是「文字獄」,另名網友則說,是恐嚇呀,重點是選擇性辦案。也有不少網友說「言論本該有限度,有膽就去美國發表要炸了白宮這話,看看FBI會不會來!」
當年刺扁言論 法官認非犯罪
而95年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在網路發表刺「扁」言論,法院當時就認定,網路言論屬於個人「一時情緒宣洩」,不足以煽動他人或犯罪。
刑法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0元以下罰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9/today-so11.htm
1. 在台灣何種行為構成網路犯罪?請列舉三項構成網路犯罪的行為,請且針對該三項網路犯罪行說明如何預防。
2. 現在網路資訊發達、資源豐富,如何判斷該資訊是否屬實,並且如何正確的使用此資源,不至於構成網路犯罪。
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有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4. 每當社會上出現違反道德事件,網友常以人肉搜索票,搜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便是當事人罪大惡極,但當事人仍擁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請問此人肉搜索是否觸擊侵犯他人隱私?並說明小組看法。
5. 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我覺得在購買任何網路上的東西時,一定要先詳細閱讀他的購買內容(像是奇摩的關於我),類似是否為全新品、正版、有無加收運費等,都是我們消費者要去注意的問題,當然,選擇有誠信的商家也是提高網路購物安全最佳的方式。當真的遇到實品跟網路上有誤差時,先別急著找賣家討公道,可以透夠消保官等多方管道去介入,保障自己的權利
這也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
◎自由的基礎,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
評論,但是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其他人,就可能受到被傷害
者的控告。
◎該名網友可能觸及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若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
所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則以告知「將來」之惡害為已足,雖亦常有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將有如何之惡害等言詞,但亦僅係「抽象」之恫嚇,而「現實具体」之強制有別;
其所為是否屬惡害之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綜合觀察。
網路犯罪問題探討
http://www.epochtimes.com/b5/3/6/29/n335535.htm
人肉搜索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82%89%E6%90%9C%E7%B4%A2
網友貼文砲襲總統府 竟被法辦
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9日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林俊宏/台北報導〕連日來大台北天空相當熱鬧,不時有各式戰機低空飛過,進行國慶預演,有網友受氣氛感染,貼文詢問「雙十連假要做什麼?」一名大學生回覆「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大學生聲援「+1」,卻引起警方高度關注,兩人到案強調只是開玩笑,卻遭警方依違反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移送法辦,網友諷刺「警方太無聊,竟然把『打嘴砲』當一回事」。
2人稱開玩笑 網友斥文字獄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謝岳龍昨表示,依PO文的網站性質及對話情境來看,PO文者應只是開玩笑、戲謔,沒有恐嚇犯意,不足以讓人有心生畏懼的程度,且過去有人恐嚇政治人物,還被檢察官認定是情緒抒發而不起訴,警方如此高規格的動作,怕是小題大作。
警方調查,「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內分區的「哈拉版場外休憩區」討論版,有網友在10月3日深夜發表文章,原文「10月10號大家要幹什麼?」卻有暱稱為「apollo1988」的網友公開回應要「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暱稱為「wellvivi」的網友聲援「帶火箭砲擊總統府+1」。
最重處2年以下徒刑
警方根據網路IP,鎖定中興大學黃姓學生及銘傳大學潘姓學生,傳喚到案,兩人原不以為意,直到警方指公開發表攻擊言論,已涉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人知道代誌大條,不斷解釋「只是單純開玩笑」,並沒有實際行動,雖暫無證據顯示有犯案可能,但恐嚇危安罪屬公訴罪,仍將兩人移送。
涉案的網友「wellvivi」事後也在「巴哈姆特」貼文,強調「因為一時的無聊調皮好玩」所致,落得被警方約談浪費國家資源,深感抱歉,也呼籲網友在網路留言時「先多看兩遍吧」!
PTT留言板上,有網友說簡直是「文字獄」,另名網友則說,是恐嚇呀,重點是選擇性辦案。也有不少網友說「言論本該有限度,有膽就去美國發表要炸了白宮這話,看看FBI會不會來!」
當年刺扁言論 法官認非犯罪
而95年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在網路發表刺「扁」言論,法院當時就認定,網路言論屬於個人「一時情緒宣洩」,不足以煽動他人或犯罪。
刑法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0元以下罰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9/today-so11.htm
1. 在台灣何種行為構成網路犯罪?請列舉三項構成網路犯罪的行為,請且針對該三項網路犯罪行說明如何預防。
2. 現在網路資訊發達、資源豐富,如何判斷該資訊是否屬實,並且如何正確的使用此資源,不至於構成網路犯罪。
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有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4. 每當社會上出現違反道德事件,網友常以人肉搜索票,搜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便是當事人罪大惡極,但當事人仍擁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請問此人肉搜索是否觸擊侵犯他人隱私?並說明小組看法。
5. 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5. 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我覺得在購買任何網路上的東西時,一定要先詳細閱讀他的購買內容(像是奇摩的關於我),類似是否為全新品、正版、有無加收運費等,都是我們消費者要去注意的問題,當然,選擇有誠信的商家也是提高網路購物安全最佳的方式。當真的遇到實品跟網路上有誤差時,先別急著找賣家討公道,可以透夠消保官等多方管道去介入,保障自己的權利
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有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這也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
◎自由的基礎,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
評論,但是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其他人,就可能受到被傷害
者的控告。
◎該名網友可能觸及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若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
所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則以告知「將來」之惡害為已足,雖亦常有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將有如何之惡害等言詞,但亦僅係「抽象」之恫嚇,而「現實具体」之強制有別;
其所為是否屬惡害之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綜合觀察。
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鄙之言或俚俗之語,非意在恐嚇,且對被害人之安全並未產生危險與實害者,亦難遽以恐嚇罪相繩。在網路發言時注意言論是否妥當,網路上任何言論都有電磁紀錄反而更應該謹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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