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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F
1樓

網路犯罪問題探討

 
網路犯罪成為新課題

http://www.epochtimes.com/b5/3/6/29/n335535.htm

 

人肉搜索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82%89%E6%90%9C%E7%B4%A2

網友貼文砲襲總統府 竟被法辦

自由時報 – 2011109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林俊宏/台北報導〕連日來大台北天空相當熱鬧,不時有各式戰機低空飛過,進行國慶預演,有網友受氣氛感染,貼文詢問「雙十連假要做什麼?」一名大學生回覆「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大學生聲援「+1」,卻引起警方高度關注,兩人到案強調只是開玩笑,卻遭警方依違反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移送法辦,網友諷刺「警方太無聊,竟然把『打嘴砲』當一回事」。

2人稱開玩笑 網友斥文字獄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謝岳龍昨表示,依PO文的網站性質及對話情境來看,PO文者應只是開玩笑、戲謔,沒有恐嚇犯意,不足以讓人有心生畏懼的程度,且過去有人恐嚇政治人物,還被檢察官認定是情緒抒發而不起訴,警方如此高規格的動作,怕是小題大作。

警方調查,「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內分區的「哈拉版場外休憩區」討論版,有網友在103日深夜發表文章,原文「1010號大家要幹什麼?」卻有暱稱為「apollo1988」的網友公開回應要「帶火箭砲擊總統府」,另名暱稱為「wellvivi」的網友聲援「帶火箭砲擊總統府+1」。

最重處2年以下徒刑

警方根據網路IP,鎖定中興大學黃姓學生及銘傳大學潘姓學生,傳喚到案,兩人原不以為意,直到警方指公開發表攻擊言論,已涉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人知道代誌大條,不斷解釋「只是單純開玩笑」,並沒有實際行動,雖暫無證據顯示有犯案可能,但恐嚇危安罪屬公訴罪,仍將兩人移送。

涉案的網友「wellvivi」事後也在「巴哈姆特」貼文,強調「因為一時的無聊調皮好玩」所致,落得被警方約談浪費國家資源,深感抱歉,也呼籲網友在網路留言時「先多看兩遍吧」!

PTT留言板上,有網友說簡直是「文字獄」,另名網友則說,是恐嚇呀,重點是選擇性辦案。也有不少網友說「言論本該有限度,有膽就去美國發表要炸了白宮這話,看看FBI會不會來!」

當年刺扁言論 法官認非犯罪

95年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在網路發表刺「扁」言論,法院當時就認定,網路言論屬於個人「一時情緒宣洩」,不足以煽動他人或犯罪。

刑法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0元以下罰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9/today-so11.htm

 

1.           在台灣何種行為構成網路犯罪?請列舉三項構成網路犯罪的行為,請且針對該三項網路犯罪行說明如何預防。

2.           現在網路資訊發達、資源豐富,如何判斷該資訊是否屬實,並且如何正確的使用此資源,不至於構成網路犯罪。

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有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4.           每當社會上出現違反道德事件,網友常以人肉搜索票,搜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便是當事人罪大惡極,但當事人仍擁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請問此人肉搜索是否觸擊侵犯他人隱私?並說明小組看法。

5.           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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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在網路資訊發達、資源豐富,如何判斷該資訊是否屬實,並且如何正確的使用此資源,不至於構成網路犯罪。
     ANS:網路縱使資訊繁多,但是有些資訊正確性以及來源並不一定是正確的,所以基本上要判斷訊息錯誤與否還是要靠自己的判斷力,並不是人家說我們就一定要做,而網路也有很多人發表耍小聰明的一些方法,例如:最近新聞在報的,去711買最便宜的車票拿去買知名的咖啡賺取差價,在拿去退車票,雖然目前沒有辦法阻止,但有律師出來說明這有可能會造成犯罪,所以網路上面的資訊正確與否還是要靠自己本身的判斷力來明辨才是。
3樓
4.
對於人肉搜索可能觸犯的法律,一位受訪的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也指出,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公布資料的行為,可能觸犯《民法》第195條: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名譽權;若造成當事人因此被退學或解雇,則可能侵害其受教權或工作權,當事人皆有權對網友提起損害賠償,不可不慎。他建議,不論是何種案件,都應交由相關單位徹查,避免錯殺無辜,且用正當方式制裁當事人,也較能保障其基本權利。
簡榮宗說,大部分網友攻擊當事人,進行公然誹謗,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意圖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部分。他表示,這類案件大部分不會判太重,大多是易科罰金,但觸法者會留下前科。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也表示,網友是否能主張自己公布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是正當的,原則上依個案事實判斷,非行為人(搜索別人的人)自己說了算。另外他補充,網友單純公布資料和誹謗行為無關,但若許多網友因特定事件發表不適當言論,才有誹謗和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資料來源:http://newsworld.cna.com.tw/post/e887aae4bba5e782bae6ada3e7bea9e38080e795b6e5bf83e4babae88289e6909ce7b4a2e8a7b8e6b395.aspx
看法:
      網友進行人肉搜索有時候是出於正義感.但有的人只是起鬨.但是往往都太過度..可能會造成當事人的傷害.所以任何事都交給專業人員去處理.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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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路購物的虛擬店面,解決了實體店面的昂貴需求,並且增進了賣家許多商機,但網路購物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無法看到真實貨品,造成心中期待有所落差、匯清款項後卻不見商品的到來。這樣網路商人犯罪問題,若今天遇到了,我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解決問題?

我覺得在購買任何網路上的東西時,一定要先詳細閱讀他的購買內容(像是奇摩的關於我),類似是否為全新品、正版、有無加收運費等,都是我們消費者要去注意的問題,當然,選擇有誠信的商家也是提高網路購物安全最佳的方式。當真的遇到實品跟網路上有誤差時,先別急著找賣家討公道,可以透夠消保官等多方管道去介入,保障自己的權利

5樓

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何上述網友在網路討論區發言,卻涉及違法,請問該網有可能涉及什麼樣的法律?並且對於此法以及人民的言論做出分析比較講出小組看法。

 
◎言論自由,並不是漫無邊際、無法無天的自由,它背後的基礎是「言論責任」.

  這也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

◎自由的基礎,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 

  評論,但是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其他人,就可能受到被傷害

  者的控告。

 

 

◎該名網友可能觸及

刑法第 305 恐嚇(危害安全)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若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所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則以告知「將來」之惡害為已足,雖亦常有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將有如何之惡害等言詞,但亦僅係「抽象」之恫嚇,而「現實具体」之強制有別;

 

其所為是否屬惡害之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綜合觀察。

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鄙之言或俚俗之語,非意在恐嚇,且對被害人之安全並未產生危險與實害者,亦難遽以恐嚇罪相繩。 
6樓
網路誹謗:在網路上誹謗他人,以文字、圖片(移花接木)造成他人不適等。
在網路發言時注意言論是否妥當,網路上任何言論都有電磁紀錄反而更應該謹言慎行。
    
網路詐欺:
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或以便宜價格騙取價款,詐騙遊戲點數等。
在網路購物切記多觀察賣家的評論評價等資料,價格如落差過大更應特別小心,勿貪小便宜。

侵害著作權:在網路上販售大補帖、張貼散佈他人著作、下載他人著作燒錄散佈等。
勿再網路散佈未取得授權的東西,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