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北市府的角度而言,因為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對google開罰,對台灣的消費者是種保障,但相對而言,也是另一種損失,對google方面也是依種重大的損失,因為android手機要是沒有了APP,就像firefox沒有了插件,對大部分的使用者來說都是種困擾,當然購買的意願就會少很多,就此來看我覺得雙方都是輸家。
Q: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罰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針對這個事件,以Google與開發者的觀點來看的話,如果有7天鑑賞期的話,就有可能被破解或被盜版,而且一旦遭到破解或盜版那就根本就不會再有人購買,也因此而沒有收穫,所以就會使開發者沒有慾望在繼續去開發其他軟體。
Q: 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關於鑑賞期的問題,對於遊戲類的App來說的話7日的鑑賞期有點太多了,因為在這7日內就有可能因為玩膩了或者因遭到破解或盜版或者已經破關了的各種問題,讓使用者覺得要退費,但對於其他許多的App來說的話15分鐘又有些不夠,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應該要依照不同類型的商品來制定屬於他們的鑑賞期。
Q︰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本來就有不同的地方,所以應該分別制定兩者的法令來規範兩者的差別。
Q3: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由於上次少一題。因此開討論區重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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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針對此事件,站在Google與開發者的觀點想的話,許多App若要遵守七天的鑑賞期,那還是會影響到他們開發的福利與收入。例如像遊戲,七天應該已可以破相當多關卡,使用者也玩夠了,使用者當然不會付費。他們的收入自然減少,這將會間接影響開發者在Android平台上的開發。
Q︰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我認為實體商品不等於虛擬商品。台灣的法規我認為實在應該修法。若是遊戲類的App,15分鐘應該是夠用了。但若是例如像導航、專業軟體等等。15分鐘實在是太短,使用者評估軟體是否合適的時間都不夠。但如果真的要遵守七天鑑賞期,那又太長,遊戲類可能大家早已玩夠了。一些商業用途的目的可能也已經達成。造成購買的人會減少許多。因此我覺得應該要針對不同的App做修法,台灣的法律已經跟不太上時代的變遷了。
Q3: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虛擬商品跟實體商品本來就應該有所不同。現在法律已經有點過於老舊,應該要修法。虛擬商品小至序號ID、帳號,到大型應用程式。實體商品是我們可實質使用到的,虛擬商品的價值應要不同於實體商品。兩種東西的法律規定應該要不同。
Q1: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北市府的角度而言,因為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對google開罰,對台灣的消費者是種保障,但相對而言,也是另一種損失,對google方面也是依種重大的損失,因為android手機要是沒有了APP,就像firefox沒有了插件,對大部分的使用者來說都是種困擾,當然購買的意願就會少很多,就此來看我覺得雙方都是輸家。
Q3: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Q: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罰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針對這個事件,以Google與開發者的觀點來看的話,如果有7天鑑賞期的話,就有可能被破解或被盜版,而且一旦遭到破解或盜版那就根本就不會再有人購買,也因此而沒有收穫,所以就會使開發者沒有慾望在繼續去開發其他軟體。
Q: 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關於鑑賞期的問題,對於遊戲類的App來說的話7日的鑑賞期有點太多了,因為在這7日內就有可能因為玩膩了或者因遭到破解或盜版或者已經破關了的各種問題,讓使用者覺得要退費,但對於其他許多的App來說的話15分鐘又有些不夠,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應該要依照不同類型的商品來制定屬於他們的鑑賞期。
Q︰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本來就有不同的地方,所以應該分別制定兩者的法令來規範兩者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