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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A
1樓
Q1: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Q2: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Q3: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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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Q︰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針對此事件,站在Google與開發者的觀點想的話,許多App若要遵守七天的鑑賞期,那還是會影響到他們開發的福利與收入。例如像遊戲,七天應該已可以破相當多關卡,使用者也玩夠了,使用者當然不會付費。他們的收入自然減少,這將會間接影響開發者在Android平台上的開發。

Q︰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我認為實體商品不等於虛擬商品。台灣的法規我認為實在應該修法。若是遊戲類的App,15分鐘應該是夠用了。但若是例如像導航、專業軟體等等。15分鐘實在是太短,使用者評估軟體是否合適的時間都不夠。但如果真的要遵守七天鑑賞期,那又太長,遊戲類可能大家早已玩夠了。一些商業用途的目的可能也已經達成。造成購買的人會減少許多。因此我覺得應該要針對不同的App做修法,台灣的法律已經跟不太上時代的變遷了。


Q3: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虛擬商品跟實體商品本來就應該有所不同。現在法律已經有點過於老舊,應該要修法。虛擬商品小至序號ID、帳號,到大型應用程式。實體商品是我們可實質使用到的,虛擬商品的價值應要不同於實體商品。兩種東西的法律規定應該要不同。
3樓




Q1: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北市府的角度而言,因為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對google開罰,對台灣的消費者是種保障,但相對而言,也是另一種損失,對google方面也是依種重大的損失,因為android手機要是沒有了APP,就像firefox沒有了插件,對大部分的使用者來說都是種困擾,當然購買的意願就會少很多,就此來看我覺得雙方都是輸家。

Q2: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當然依照台灣的法規規定使用七天的鑑賞期的話,免不了的一些投機的使用者就有辦法無限免費使用,但認真說起來,僅僅只有15分鐘的試用期又無法完整的了解APP是否是自己需要的,在此我感覺雙方就此點上應該多做退讓,使購買的用戶和google都有所保障。

Q3: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虛擬商品和實體商品不同,法令本就該對虛擬商品和實體商品上做出區分。


4樓
Q︰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就此事件,GOOGLE不願配合北市府開罰,而最後將付費軟體下架,針對開發者這邊討論的話,可能影響到台灣一些開發APP的公司或者開發者的卻步,開發一個APP我可能需要投入人力和時間甚至金錢,但現在我開發了一個APP,卻不能從中拿回我該有的福利和金錢,這樣我何必去開發呢?另外也可能造成開發者轉往其他開發平台系統(EX:iOS)。而針對消費者而言,我沒辦法享受到更完善的app服務,而被迫於使用功能較為縮水簡陋的免費版,大大影響到使用的感覺。

Q︰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 現在網路上隨處都可以找到和下載到在商店裡面有的應用程式和遊戲的APK安裝檔,甚至連需要付費的APP也都可以輕易的下載到。而就是否應該到七天的試用期方面,對於開發者這邊來說,當然是希望不要到這麼多天,因為在這七天之內,有足夠的時間讓不肖人士從中提取APK而保留下來,甚至像是一些闖關遊戲或者關卡的遊戲,玩家可以在這幾天內就將它破關玩過一次,一旦全部都玩完了我就去退費,而造成我玩過了實際上卻不用付費的問題。但就使用者這邊,我可能沒辦法在短時間內就去鑑定這個APP的好壞和實用性,也許我這時間內沒發現問題,但過了幾小時幾天後,漸漸產生問題,甚至我覺得不符合我的需求,所以我就提出退費的要求。另外,也許在這兩者之間,15分鐘也許太少,但七天又似乎太久了,應該可以取一個適當的平均時間出來。

Q︰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我認為虛擬商品它也是有一種消費行為,所以它的規範也就應該和實體商品一樣。
5樓

Q: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罰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針對這個事件,以Google與開發者的觀點來看的話,如果有7天鑑賞期的話,就有可能被破解或被盜版,而且一旦遭到破解或盜版那就根本就不會再有人購買,也因此而沒有收穫,所以就會使開發者沒有慾望在繼續去開發其他軟體。

 

Q: 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關於鑑賞期的問題,對於遊戲類的App來說的話7日的鑑賞期有點太多了,因為在這7日內就有可能因為玩膩了或者因遭到破解或盜版或者已經破關了的各種問題,讓使用者覺得要退費,但對於其他許多的App來說的話15分鐘又有些不夠,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應該要依照不同類型的商品來制定屬於他們的鑑賞期。

 

Q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本來就有不同的地方,所以應該分別制定兩者的法令來規範兩者的差別。

6樓
1. 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原本七天鑑賞期是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這樣的規定對於消費者方確實是相當有保障,但這條規定用在App商店上卻會使商家的權益嚴重受損。因為軟體與實體商品不同,有許多軟體是使用過一兩次後便不會再用到的。這條法律保障了消費者,但若有消費者使用軟體後再向供應商要求退款,那麼商家就等於是被迫免費供應軟體了。

 

3. 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軟體的種類與性質森羅萬象,並非所有軟體都適合使用15分鐘鑑賞期的。像是只會使用一次就不會再使用的軟體,或是必須使用較長時間(可能一天或兩天)才能看出效果的軟體。若強制所有軟體皆必須提供鑑賞期,對於部分軟體的商家而言是相當吃虧的。



Q3: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法令規定是否應有所不同,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資訊軟體作為商品而言與實體商品確實不同,實體商品的法律無法直接套用在虛擬商品上,虛擬商品例外情形繁多,現有法律難以同時保障消費者與商家的權益。相關法律有必要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