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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G0029 周宗暘
1樓

Q︰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罰百萬,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合理性做探討

 

A:案例,在Google與開發者的立場想的話,許多遊戲類的App如果遵守了七天的鑑賞期,那就可能會被人盜版或被使用者在七天內破完遊戲,那使用者當然就不會付費,這就影響到他們開發的福利與收入,也會影響到開發者在Android平台上的開發。而在北市府的立場想,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七天的鑑賞期這是在為消費者爭取福利Google竟然不接受台灣的法規,假如北市府讓一個跨國企業在台灣開了這樣的先例,而未做任何動作,那未來還有哪個跨國企業會遵守台灣的法規?

 

Q15分鐘的鑑賞期是否夠用。小組試就此案例列舉正反意見,對其做探討。

A:對於開發者這邊來說,當然是希望不要,因為在這七天之內,已經有足夠的時間使開發者所開發的App被人盜版,而像是一些遊戲類,使用者就可以在這七天內將它玩過一次,一旦全部都玩完了就去退費,這將會造成開發者的損失。而對於使用者這邊來說,使用者在15分鐘的時間內可能沒辦法去評估一個APP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也許使用者短時間內沒發現問題,但過了幾小時或幾天後,使用者可能會覺得不符合需求。我認為鑑賞期15分鐘太少,但七天又似乎太久了,應該還要取一個比較適當的平均時間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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