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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103年12月
by 4a1f0018, 2015-01-29 16:30:14, 人氣(558)
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